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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抄襲」?

作者:章忠信
97.01.27.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近日台灣一篇報導,轉述大陸媒體有關文壇抄襲事件的新聞,引起部分人士更加疑惑。

所謂「抄襲」是一般通用語,在著作權法上並無「抄襲」之字眼,只有全部或部分的「重製」及「改作」。「重製」是指「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改作」則「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不同著作間是否有「重製」或「改作」之情形,包括何人「重製」或「改作」何人之著作,均屬於事實認定問題,須由雙方舉證證明何人完成在前,其間有無相同或相似之處,有無「重製」或「改作」之事實等,如無法釐清,只能訴諸法院了。

在著作權法之「觀念與表達二元論」之下,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而不及於其所含之「觀念」,故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這在1994年通過的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附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九條第二項「著作權之保護範圍僅及於表達,不及於觀念、程序、操作方法或數理概念等」,都是有同樣的概念。小說故事情節相同,是不是就屬於著作權的侵害,必須個案認定,其中涉及「實質相同」及「接觸可能」等之認定。即後創作者之著作與前創作者之著作在內容上是否「實質相同」,後創作者有無接觸前創作者著作之可能等等。

著作權禁止「重製」或「改作」,情節相同若僅是「觀念」相近,未涉及「重製」或「改作」,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很多人會將「觀念」相同或相近,認為是「抄襲」,並誤為是侵害著作權,這是不正確的。

有一些著作很容易情節相近,例如取材史實或野史的歷史小說,或愛情文藝小說中窮小姐愛上富公子,武俠小說中,武林盟主惡夜滅門血案,遺孤苦練武藝後的緝兇復仇等,不一而足。若創作內容情節極具特色,他人類似情節被認定雷同的機會較高,不過是不是就會被認定是侵害著作權,或僅是一般人認為的情節抄襲,則應不一定,須在個案中再作進一步認定,若有爭執,法院是最後的裁判者。

由以上分析可以知道,前述報導談到,「大陸的著作權只保護作品的表現形式,不保護作品的內容,是出版界通行的原則。因為,倘若保護作品的思想內容,就會限制文化傳播,造成思想壟斷。也因此,文壇抄風越來越猖狂,招數出新,手法日趨多樣。」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及於其所含之「觀念」,不是大陸著作權法所特有,而是國際著作權法制的共通概念,當然也不會是造成文壇抄襲風行的主要原因。

報導又稱,大陸文壇「文抄公」的手法,第一種是全文照抄;第二種是內容相似;第三,是封面抄襲;第四種是最新的抄襲法,「攪拌式抄襲」。

「全文照抄」是一種「全部重製」,構成侵害著作權。

「內容相似」的例子,談到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的「『時代』上的中國面孔」,與李輝的「封面中國」有些段落有相同、相似之處,有個別文字甚至與李輝的書完全相同。這是是一種「部分重製」,也是構成侵害著作權。

「封面抄襲」的例子,提到八○後新銳作家丁丁剛推出的長篇小說「小牲口」,但書的封面和日本漫畫家岩井俊二在一九九二年的電視電影「鬼湯」的DVD封面相似。這種風格相似的封面,其實僅是「觀念」相同,還談不上「表達」相同的著作權侵害。

至於最新的「攪拌式抄襲」,其所舉的例子是青島女作家連諫,向法院起訴主張電視劇「幸福在哪」,是以「攪拌式抄襲」手法,改編自她的長篇小說「秘密」。這種把小說改編成電影的作法,已是著作權法中的「改作」,也是應該要取得授權,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中沒有「抄襲」一詞,只有「重製」或「改作」,至於「觀念」之引用,不涉及侵害著作權,至多僅是沒有新意,或是違反學術倫理,這二者間的差異,應該要弄清楚,不能籠統地把所有認為是抄襲的事,都認為是侵害著作權。縱使是侵害著作權,也該分別清楚是侵害「重製權」,還是「改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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