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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蔣日記公開問答

作者:章忠信
完成日期 112.10.14.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兩蔣日記自112年10月陸續出版了。
這當中有很多著作權議題必須被關切,以下討論將依各方提問滾動增修,讓大家對這議題有充分了解。
大家當然希望兩蔣日記被公開。不過,著作權法的規定不能不知道。法治國家,一切必須合法,如果法律不符合需求,就應該修法,而不是有法不遵,置法於不顧。只是,大家要修法前,先問問自己,你希望自己生前的日記、私信或其他不想或沒有公開的著作,在你過世之後被公開嗎?還是說,公眾人物對他的日記不該享有公開發表權?

Q:
兩蔣日記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嗎?

A:
是的,兩蔣日記是兩位蔣總統的創作,是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到第3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Q:
兩蔣過世這麼久了,他們的日記目前還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A:
是的,蔣介石在民國64年4月5日過世,他的日記的「著作財產權」保護到114年12月31日;蔣經國在民國77年1月13日年過世,他的日記的「著作財產權」保護到127年12月31日。不過,兩蔣日記的「著作人格權」是永久保護,不會因為著作人過世,或是「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而消滅。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權法第35條第1項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著作權法第18條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Q:
兩蔣日記可以公開嗎?

A:
不可以。
兩蔣對於他們的日記,享有「著作人格權」,而這項「著作人格權」是永久保護的,不會因為著作人過世,或是「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而消滅。其中,「公開發表權」是「著作人格權」的一環,也就是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是否公開發表的權利。兩蔣生前沒有公開發表他們的日記,他們過世後,就沒有人能發表他們的日記。沒有人寫日記是要公開發表的,也不會有人希望他們的日記在自己過世後,被人發表。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15條第1項前段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18條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Q:
兩蔣日記都已經在美國被公開了,還有公開發表權嗎?

A:
是的,兩蔣日記雖然已經在美國被公開了,兩蔣日記在臺灣仍然不能被任意公開發表。

各國著作權法對於要不要給著作人「公開發表權」,有不同規定。美國著作權法沒有「公開發表權」,臺灣著作權法有「公開發表權」。兩蔣日記在美國被公開,不會構成侵害著作人依美國著作權法的權利,在臺灣,能不能合法公開,必須依據臺灣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的「公開發表權」,其實只有行使一次的權利。一個著作人公開發表他的著作之後,就不能再主張「公開發表權」,禁止他人進一步公開發表他的著作。可是,別人沒有經過著作人的同意,任意公開發表著作人未公開發表的著作,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並不會因此喪失。所以,兩蔣日記雖然已經在美國被公開了,在臺灣仍然不能被任意公開發表。

Q:
兩蔣日記都已經被臺灣法院判決歸國史館了,國史館不能公開兩蔣日記嗎?

A:
是的,國史館不能公開兩蔣日記。即使兩蔣日記被法院判決歸國史館管理,國史館也只能保管兩蔣日記的日記本,沒有權利公開兩蔣日記,更何況,臺灣法院判決兩蔣日記歸國史館,其實是錯誤的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337號民事判決認為兩蔣日記依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第8條、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國史館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為中華民國所有,國史館有管理權。但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關於總統副總統的日記,係指公務日記,並不包括總統副總統的私人日記,這在立法文獻中已清楚記明,法院的判決中援引各種立法說明及文獻紀錄,故意略過這一段審查會及院會討論中之重要文獻記載,不值採信。

即使依法院判決兩蔣日記歸國史館管理,中華民國也僅是享有日記本的物的所有權,並沒有著作權,國史館只能保管兩蔣日記的日記本,對兩蔣日記沒有著作財產權,也無權無視著作權法保障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規定,任意公開兩蔣日記。
Q:
兩蔣的後人可以與國史館和解,授權國史館發行兩蔣日記嗎?

A:
不行。兩蔣的後人可以與國史館和解,但仍無權授權國史館發行兩蔣日記。

關於兩蔣日記的權利,可以區分為「著作」、「著作物」及「著作權」。

(一)日記是兩蔣寫的,是兩蔣的「著作」,日記本是「著作物」,一開始歸兩蔣,後來逐步移轉所有權或因為繼承,由兩蔣所有的後人公同共有日記本的物權。如果兩蔣後人有人將日記本掃描製成微縮膠卷,該微縮膠卷只是著作權法中之「著作重製物」,亦為「著作物」之另一種,依所有權的法律關係決定其物權歸屬。

(二)兩蔣日記的「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產權」。兩蔣日記的「著作財產權」在兩蔣過世後,與日記本的「著作物」所有權一樣,同時由兩蔣所有的後人公同共有。

(三)由於「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或繼承,兩蔣的後人無法繼承兩蔣對於日記的「著作人格權」,他們最多只能透過和解,將兩蔣日記的日記本「著作物」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國史館,並無法授權任何人公開發表兩蔣日記。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21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Q:
兩蔣日記是中國近代重要史料,大家都期待能夠被合法公諸於世,難道著作權法關於「公開發表權」,沒有任何例外規定嗎?

A:
我們應該先問,誰寫日記是希望被公開發表的?著作權法應不應該有日記應被公開發表的例外規定?

著作權法關於「公開發表權」,當然會有例外規定,但應該不適用於兩蔣日記。

關於「公開發表權」所屬的「著作人格權」,因為涉及公共利益,所以應該永久保護。不過,著作權法也有例外規定,當著作人過世後,無法再行使「著作人格權」,對其生前之著作表示任何意見,如果,「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也就是說,只要「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而且「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是不會被認為侵害「著作人格權」的。但因為日記本是非常私密的著作,很難想像任何人會同意他人在其過世後公開其私人日記,應該不能將公開兩蔣日記,說是「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

著作權法第18條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Q:
兩蔣日記如果依法無法公開,是不是一定永無出版之可能?

A:
兩蔣日記依現行法律,確實無法被公開,除非我們修正著作權法,刪除或限制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不過,兩蔣日記依現行著作權法,在實際上,並不是無出版之可能。

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人過世後的「公開發表權」,在第86條有特別規定,除著作人以遺囑指定之人外,依序得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或祖父母,對侵害公開發表權之人主張停止公開或防止公開之請求。該項請求權係依與著作人之親疏關係而定其得主張之順序,其順序在後者,無權反對順序在前者之主張或不主張。又這項規定不是繼承人的繼承權,只是在使著作人的親屬,在著作人過世後,能協助保護著作人格權,這些家屬對於著作人的著作,並沒有著作人格權,對於侵害著作人格權的人,當然不能請求金錢上的損害賠償,更不能進行任何授權。

當然,依第86條規定有請求權的親屬,雖然不能自己或授權別人公開發表兩蔣日記,但對於任意公開兩蔣日記的人,卻可以不提出主張,使得兩蔣日記處於公開發表之事實狀態。又其既然不是兩蔣所自行或授權的公開發表,自然不會因未他人未經合法公開發表的事實,而成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相關親屬仍得對其他公開兩蔣日記的人,另外依第86條規定提出停止公開或防止公開之請求。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84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著作權法第85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著作權法第86條
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順序對於違反第十八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第八十四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救濟︰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六、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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