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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寫論文的人不該是共同作者

作者:章忠信
113.02.11.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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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3年2月將要修正公布「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重點要將學倫案件審理區分為「審議決定、專業調查」兩階段。不過,沒寫論文的人不該是共同作者,才應該是修正核心,不能本末倒置。

教育部106年訂定發布的處理原則,起源於台大校長楊泮池的學倫案。當時教育部及科技部一致認定,列名第2作者的楊泮池沒有違反學術倫理,但楊泮池「身為合作者之一,在論文大量勘誤的異常下,未有所察覺;擔任第2作者並於2008年期刊2度勘誤時任醫學院長,也未警覺調查並採積極作為」,「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

依據楊泮池106年4月初的說法,他「提供肺癌細胞株和基因圖譜、轉移機制等資料,供各種療法測試」,因「科學貢獻度較高,列為共同作者」。

教育部106年5月31日訂定發布的處理原則第4條規定:「對所發表著作具實質貢獻,始得列名為作者。學生學位論文之部分或全部為其他發表時,學生應為作者。」其中,「學生學位論文之部分或全部為其他發表時,學生應為作者」,本不言自明,應屬畫蛇添足之詞,除非是要明指當時很多「學生學位論文之部分或全部為其他發表時」,學生常常不是作者,反而是由其他沒寫論文的人冒名發表,所以必須矯正此等惡習,才明文「學生學位論文……,學生應為作者」。至於所謂「具實質貢獻」,依據教育部於該原則之說明,是指「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等」,而這項說明,正是援引自當時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第9條規定:「共同作者列名原則及責任:共同作者應為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始得列名。」言下之意,教育部及科技部都認為,除了「論文撰寫」之人是作者,那些雖然沒有寫論文,但有「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的人,也可以是共同作者。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明明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小學生也都知道,沒寫論文的人不該是作者,偏偏掌管國家重要教育及科技政策的教育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卻認為,沒寫論文的人可以是共同作者,毋寧怪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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