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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的經紀合約該怎麼簽?

作者:章忠信
113.03.08.完成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創作歌手陳綺貞與其曾經交往18年的音樂人鍾成虎分手後,因為過去的經紀合約等法律關係,發生著作權侵權爭議,對簿公堂。

撇開男女感情因素,藝人與經紀人間的合約如何約定很重要。

經紀合約期間,藝人的詞曲、演出及錄音、錄影成果,權利歸誰?

在經紀合約下,藝人的演出安排,應該都是專屬契約。也就是說,藝人不能私接演出,必須完全透過經紀人安排,經紀人再從藝人演出收入中,分取一定利潤,但演出合約是藝人與邀演單位?還是經紀人與邀演單位?情況不一,很多時候都是經紀人與邀演單位,經紀人必須對邀演單位負責,讓藝人屆時必須出席演出。

照理說,經紀合約中,經紀人只是協助藝人安排、規劃及爭取演出機會,不該取得藝人創作成果的著作權,但事實通常不是如此。很多經紀合約,讓經紀人取得合約期間藝人演出的詞曲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的著作財產權。

藝人與經紀人對外的利益,應該是一致的,但對內的利益分配,則必然是衝突的。實際的情況是,經紀人都是市場老手,有很多經驗及人脈,而藝人多是初入行的新人,必須要等到紅了以後,才有經驗及財力處理涉及自己利益的事務。資訊及能力不對等的情形下,初入行的藝人,還是應該尋求專業協助,處理自己與經紀人間的利益公平合理分配合約,不能完全由經紀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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