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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歌手的著作權疑義

作者:章忠信
114.07.31.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生成式AI可以做很多事,已經可以出演唱專輯,而且還是某個知名歌手的專輯。不僅如此,虛擬歌手還能創作,並與真實歌手組成夢幻演出團體。事情發展到這階段,真實歌手的明天在哪裡?真實歌手可以主張虛擬歌手模仿他,侵害他的著作權嗎?真實歌手一定要與虛擬歌手同團,還是只能屈就現實,強顏歡笑地與虛擬歌手同台演出?

這問題其實不複雜。一是只要粉絲買單,沒有甚麼不可以;二是這也不是甚麼新鮮事,很多事情,在生成式AI以前,早就存在。以前怎麼回事,現在也就是那麼回事,不過就是多了一個生成式AI這個選項而已。

先說生成式AI發行某個知名歌手的專輯。假設某個天王歌手倒嗓,唱片公司幫忙找人代唱出錄音專輯,反正沒有影像,不會被抓包對嘴,粉絲買單,專輯暢銷,似乎也沒有問題。當然,唱片公司必須與代唱者簽屬保密條款,並有高額之懲罰性損害賠償,確保不會出包。現在,只是多了一個一定不會大嘴巴露餡的生成式AI而已。

2023年3月,資深製作人陳珊妮發行一首「教我如何做你的愛人」單曲,廣受粉絲歡迎,四後才宣布其實不是陳珊妮本人演唱,而是與台灣人工智慧實驗室合作之「AI版陳珊妮」演唱單曲。如果陳珊妮自己不說破,依據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陳珊妮說是她發的單曲,也就這樣了,誰又能證明不是?

隨後,AI王心凌、AI周杰倫及AI孫燕姿等「AI歌手」,接續出現。不同地是,它們都是網友熱心透過AI幫忙完成,而不是歌手自己出的專輯。更有趣地是,「AI歌手」演唱了真實歌手過去從沒唱過的歌。孫燕姿也只能說她「覺得自己像是一個在吃著爆米花、坐在電影院最好的位置上的觀眾」。

以前,辦公室有一個人稱「小鄧麗君」的女同事,不僅聲音像,連身形也相近,每年尾牙演出的時候,如果不是親眼所見,真的會以為重金禮聘到鄧麗君登台了。她的演出會侵害鄧麗君的甚麼權利嗎?答案是不會。

依據著作權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而在第28條的改作權方面,表演人是沒有這項權利的。簡單地說,就是歌星在演唱時,錄音、錄影或拍照,要經過她的同意,但模仿歌星唱歌,只需要取得詞曲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並不需要歌星的同意,並不會侵害她的著作權。此外,沒有拿歌星的照片或影片來使用,光是身材、臉蛋及髮型近似,也不至於構成侵害肖像權。即使對外號稱「小鄧麗君」,鄧麗君在世,恐怕也不能主張肖像權。至於費玉清模仿陳小雲「愛情恰恰」的舞步,也不會構成侵害陳小雲的著作權。

先前,有個廖姓男子,多次以程雷、廖雷為名,穿著打扮與陳雷造型相似,到處模仿、演唱陳雷唱的歌曲,引發爭議。後來雙方曾和解,約定再有「於公開場合」、「穿著與陳雷相似服裝」,並「演唱陳雷之歌曲」,即構成違約,每次給付違約金10萬元。結果違約八次,被法院判賠80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47號民事判決)。該案係以違反和解契約處理,並未討論是否侵害著作權或姓名權、肖像權、名譽、信用等人格法益。

有了AI之後,若以真實歌手之表演內容做為訓練AI之用,可能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之重製,其生成成果亦可能重製或改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但無論如何,真實歌手對於其表演被錄製後之後續各種利用,均不得主張任何權利,此乃著作權法制原本即故意對表演人降低保護,以利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之利用,無關於AI之技術。

於著作權方面,真人模仿真實歌手表演,真實歌手無權反對,則以AI模仿真實歌手表演,真實歌手亦無反對權利。以上係指模仿者揭露其為模仿之事實,粉絲無受騙消費之情形。如係以假亂真,可能會有刑法第339條之4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詐欺罪之加重處罰,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至於以AI模仿真實歌手表演,與真實歌手的內容產生競爭關係,將依其有無以假亂真之行銷方式,分別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22條及第25條之不公平交易規定,依第42條規定懲處,並依第29條至第30條承擔民事責任。

虛擬歌手也不是甚麼新鮮事,其實就是卡通人物唱歌,也許再加一個假裝是卡通人物也會創作的橋段。AI生成虛擬歌手,不會是隨機生成,而是生成之後即應定型,不能再任意改變,這與卡通人物沒有不同,就只是由過往之人力完成,如今變成交由AI生成而已。虛擬歌手唱歌,以前是聲優幕後代勞,如今是藉AI生成。若是人以AI為工具完成虛擬歌手、詞曲及演出,則虛擬歌手之美術著作、詞曲之音樂著作及演出影音之視聽著作,均得受著作權保護,並以利用AI為工具之自然人或法人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若一切均係AI自動生成,無人之精神智慧投入,虛擬歌手、詞曲及演出,均非創作,不得受著作權保護,公眾均得自由利用。

生成式AI以前,很多事情已經在發生。生成式AI以後,只是多了一項工具,生成速度更快、更像真人及真人創作。但有人的精神及智慧投入的,才會是著作權保護標的,AI自動生成的,沒有人的精神及智慧投入,就不會是著作權保護標的。

生成式AI以前,模仿真實歌手演唱,不會構成侵害真實歌手的著作權;生成式AI以後,除非是在訓練AI時有重製真實歌手演唱的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生成結果有重製或改作真實歌手演唱的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否則,也不會有侵害著作權議題。不過,以假亂真,就要注意刑法上的加重詐欺其公平交易法的不公平競爭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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