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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複製泰姬瑪哈陵的法律爭議

作者:章忠信
97.12.14.完成 112.10.27.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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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玩小人國,認識大世界」是位於桃園龍潭「小人國遊樂園」的建園理想,園區內參考荷蘭海牙馬德羅丹的「小人國」理念,共有133座世界各國知名建築,除了台灣的國父紀念館、中正紀念堂、阿里山小火車、十大建設及台灣高鐵,還包括美國的自由女神、華盛頓紀念碑、歐洲的希臘神殿、日本的東大寺、韓國佛國寺及印度的泰姬瑪哈陵,都精確地依原始建築的25分之1製作,呈現在國人面前,讓國人不必全省跑透透,也不必出國旅遊,就可以在1、2個小時內,遍覽世界知名建築。

不管是荷蘭海牙馬德羅丹或是桃園龍潭的「小人國」,這些園區縮小複製世界各國知名建築,收費招睞遊客,從來沒有引發著作權爭議。不過,2008年底,在孟加拉即將完工的印度泰姬瑪哈陵(Taj Mahal)複製建築,卻引發兩國著作權與外交爭議。

印度泰姬瑪哈陵是世界知名建築,也是旅遊聖地。這座白色大理石藝術建築,是印度蒙兀兒第五代君王沙賈汗為紀念他的皇后慕塔芝‧瑪哈(Mumtaz Mahal)所建的。

沙賈汗王與瑪哈皇后結婚19年,相互恩愛,形影不離。瑪哈皇后一共為沙賈汗王生了14個孩子,卻於1630年第14次生產中,難產去世。瑪哈皇后臨終前,要求沙賈汗王終生不再娶,並為她建造一座美麗的陵墓,以供永世憑悼。沙賈汗王信守承諾,終生沒有再娶,同時也自1631年,招募2萬名工匠,耗費鉅資,以22年時間,完成這座精緻宏偉的大理石藝術建築,作為瑪哈皇后長眠之所,也成為沙賈汗王與瑪哈皇后間,不朽愛情的見證。

孟加拉導演阿薩穆拉‧莫尼在1980年首次到印度旅遊,見到泰姬瑪哈陵後,極為讚佩,興起了在家鄉興建同樣建築物的想法。一方面是可以讓貧窮的孟加拉人不必出國,就能一睹泰姬瑪哈陵的風貌,另一方面也可以吸引國際旅客到孟加拉觀光消費。

這座泰姬瑪哈陵的完全複製品,位於孟加拉首都達卡東北方約30公里處的索納貢,自2003年開始建造,佔地1.6公頃。莫尼對複製泰姬瑪哈陵這件事非常認真,他曾6次前往泰姬瑪哈陵,還要派一組孟加拉建築師去實地丈量泰姬瑪哈陵的尺寸,更從義大利進口與建造泰姬瑪哈陵相同的石材,從比利時進口鑽石,設置於160公斤的青銅圓頂上,以增加光芒,更延聘一些印度建築師以古法協助建造,整個複製工程耗資約新台幣19億5000萬元。

莫尼在孟加拉完全複製印度泰姬瑪哈陵的舉動,引發印度政府的不滿,認為是侵害著作權。莫尼及孟加拉政府則認為一切合法,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其實,這一項爭議,可以分別從著作權、商標權、文化資產保存與商業利益來分析。

在著作權方面,印度泰姬瑪哈陵可以被認定是建築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因為它是完成於1653年,早就過了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成為公共所有,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孟加拉的莫尼導演完全複製印度泰姬瑪哈陵的舉動,應該不致於構成侵害著作權。

如果知名的建築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是不是就一定不能複製呢?如果是這樣,那荷蘭海牙馬德羅丹或是桃園龍潭的「小人國」,複製世界各國仍受著作權保護的知名建築的模型,收費招睞遊客,又該如何?

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九款的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關於建築著作的重製,包括複製建築設計圖、製作建築模型、重建建築物,這些都是著作權人的重製權範圍,應該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能進行。雖然,著作權法也有合理使用規定,讓大家可以不必獲得授權,就可以對特定的建築著作,作特定目的的利用。但是,如果涉及到著作財產權人之經濟利益,仍然會被排除於合理使用之外,還是要取得授權。

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就建築物而言,只有「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或是「為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才須要獲得授權,至於「以製作紀念品方式,複製建築物為鑰匙圈或紙鎮」、「拍攝建築物為明信片、旅遊紀念照片、平面拼圖」、「以模型方式製作建築物之縮小模型、立體拼圖」等等,都是屬於合理使用,不必獲得授權。從而,「小人國」複製世界各國知名建築的模型,如果是仍在著作權法保護期間之建築著作,這種「重製」雖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卻是「為於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就必須獲得授權。

在商標權方面,商標要依商標法申請獲准,才能享有10年的專用權,而且必須在各國申請,才能在當地專用該商標。有了商標權,還要使用,才不會被撤銷,而只要有繼續使用的事實,每隔10年都可以申請延展,沒有次數的限制,等於是在繼續使用及延展之下,商標權是可以永久受保護的。

印度泰姬瑪哈陵雖然已因年代久遠,不受著作權保護,但仍可以申請商標權,不僅是平面的商標,還包括立體商標。我國商標法在2003年新引進立體商標制度,若未經同意生產販售與泰姬瑪哈陵相同或類似之玩具商品,致消費者認為係其所生產或經其同意所製造,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將會構成侵害商標權。

在文化資產保存方面,我國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一款所保護的「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包括「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印度泰姬瑪哈陵若在我國,可以被指定為「古蹟或歷史建築」。不過,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於「古蹟或歷史建築」的保護,僅及於保存與修復,並無法禁止完全複製印度泰姬瑪哈陵。印度反對孟加拉完全複製印度泰姬瑪哈陵,除了旅遊觀光的商業利益,最重要的,其實是文化情感的傷害。這就如同南韓將中國的「江陵端午祭」列為韓國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將漢字、中醫或針灸宣稱是韓國發明等,一樣引起中國人的強烈憤怒。如果沒有太多的文化層面因素,複製建築不但不會引起爭議,反而被認為是一種肯定與推崇,東京鐵塔幾乎完全複製巴黎的艾菲爾鐵塔,並沒有引起法國人太多的關切。

在商業利益方面,孟加拉的泰姬瑪哈陵複製建築,絕無法取代原版的印度泰姬瑪哈陵,外國人若要參觀泰姬瑪哈陵,應該不會捨印度而赴孟加拉,但孟加拉版的泰姬瑪哈陵,肯定會增加孟加拉國內的觀光旅遊收入,這是不爭的事實。桃園龍潭的「小人國遊樂園」,讓國人不必花費鉅資,千里迢迢飛越歐亞到荷蘭海牙馬德羅丹,就可以親睹「小人國」場景,每年為桃園龍潭的「小人國遊樂園」帶來可觀的觀光旅遊收入,就是最好的例證。

總之,印度對於孟加拉版泰姬瑪哈陵的憤怒,其實是以文化情感的傷害為主,至於主張著作權侵害,僅是希望在法律上取得正當性。從著作權法的角度觀之,公共所有的概念,是要讓智慧創作者對其智慧成果享有一段期間的專有權,過了這段期間,就應該讓大家共享,自由利用。建築著作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一種著作,也沒有例外。不過,類似像印度泰姬瑪哈陵這樣的建築,不完全是著作權議題,反而是以文化遺產為主。在著作權法而言,公共所有的泰姬瑪哈陵人人都可以複製,在文化資產保存而言,孟加拉人複製印度泰姬瑪哈陵,即使舉世皆知那僅是仿製,仍是對於印度人文化情感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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