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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用CC 只是自由 不是真理

作者:章忠信
98.01.17.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創作歌手豬頭皮(本名朱約信)這幾年很努力地推廣「創用CC(Creative Commons)」理念,他是台灣第一個以「創用CC」發行專輯的歌手,已經有五張CC專輯在市面發行。

「創用CC」是美國由自由主義的憲法學者Lawrence Lessig教授在2001年開始推動,目的是希望在現有著作權法的制度下,鼓勵著作權人將多數「有著作權,侵害必究(all rights reserved)」的作法,改以「保留部分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的聲明呈現,透過Creative Commons所設計的著作權授權條款,協助創作者將其創作開放給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或者在特定條件、特定用途下授權公眾自由使用,並同時保留其著作權,避免著作權法可能會阻礙人類文化創新的發展,甚至無法達成其鼓勵創作的終極目的,成為社會與文化進步的阻礙。

2004年9月,中研院資訊科學所副研究員莊庭瑞等人將CC授權觀念引進國內,就特地邀請豬頭皮寫歌推廣CC音樂,豬頭皮就此與「創用CC」結上良緣,大力投入開放音樂改同好進行非商業性分享與使用的CC授權活動。

如何看待「創用CC」這項活動?它真的是比一般的著作權法制下的運作要好嗎?要回答這項問題,必須先瞭解「創用CC」的本質,才能真確。

首先,「創用CC」不是否定著作權,甚至必須依附著作權才能運行。「創用CC」是著作人將著作權法保護下的權利,劃出一定的範圍,同意別人利用,不必再來談授權。例如,著作人在他的作品上標示,只要註明作者的姓名,(1)就可以自由利用,或是(2)只能作非營利的利用,或是(3)不可以修改內容等等,不一而足。

其次,「創用CC」基本上只是著作權法下的一種授權,不是放棄著作權。因為,任何人超越著作人依「創用CC」所作授權範圍,還是構成侵害著作權,要由著作人自己決定是不是要主張著作權侵害。任何人對於「創用CC」的作品,還是要依標示的授權範圍利用,不可以隨意利用,著作人也不會因為作了「創用CC」標示,就喪失著作權。

第三,「創用CC」有利於作品的利用與擴散,任何人只要看作品上「創用CC」的標示,就知道該如何利用作品,不必再與著作人聯絡,省掉很多授權的行政程序,縮短洽談授權的時間,達到即時利用的方便。

最後,「創用CC」只是一種選擇的自由,不是真理。採用「創用CC」的著作人,有很多種原因。有些完全是為了要與大家分享的公益考量,不在乎經濟利益;有些是只在乎成名的成就感,希望獲得肯定,並不在乎經濟利益的收入;有些是想透過「創用CC」制度,先打響知名度,以利以後作品的商業行銷;也有些則是怕麻煩,先以「創用CC」作授權,大家在授權範圍內自由使用,不要再來聯絡。

認知「創用CC」的本質,就不會誤以為「創用CC」是對著作權法的否定或反動,也不會因為自己採用「創用CC」滋生優越感,進而歧視著作權產業的商業活動。

著作權的制度是產業發展後,為維繫產業活動公平與正義的制度。產業不發達的時代,創作純是個人情感的發抒,文化或知識的累積與傳承而已,沒有經濟上的利益考量。一旦創作透過產業商業化散布,廣為大家消費享用,創作者與行銷者的投資必須加以保障,才能鼓勵繼續創作與行銷的投資。

著作權產業中,創作者與行銷者都對產業的澎勃有貢獻。不過,如同所有的產業一樣,越是發達成熟的產業,行銷要比生產重要。生產者生產一種產品,如果沒有行銷者的包裝、廣告與通路,產品價值無法提高,消費者不會知道有這項產品,更沒有適當的管道,付費享用這項產品。在很多產業中,我們可以發現,產品本身的替代性很高,可是因為行銷者的包裝、廣告與通路,讓產品更吸引消費者的青睞。創作也是一樣,不好的音樂或歌手,經過唱片公司的包裝與行銷,可以盛行一陣風潮,流行過後,也許就煙消雲散;優秀的音樂或歌手,沒有唱片公司的包裝與行銷,很難被消費者接觸,再好的創作都是枉然。

作品完成後,創作者有權自由選擇是否採用「創用CC」,設定在適當條件內,免費開放供大家利用,也可以選擇交由唱片公司包裝與行銷,以獲得使用報酬。一旦選擇交給唱片公司,就是一項商品,要依商業活動將本求利的模式運作。有些歌手認為要翻唱自己過去創作、演唱的成名曲,還要付錢給唱片公司,並不合理。然而,歌手將自己的作品賣出或是專屬授權給唱片公司,已經將權利付出而取得對價,事後若要重新再利用,當然要與唱片公司洽談,否則唱片公司先前投資的成本,就會受到影響。至於有些創作者要把他人的流行歌曲改寫,以諷刺時局,雖然唱片公司可能會想要主張侵權,但在著作權法上,這種為評論目的之利用,是有合理使用的空間,未必可以成立侵害著作權。

產業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本身,對社會發展與進步已有其貢獻,他們是否捐獻公益,是一種選擇,也是一種考量。產業經營者願意捐獻公益,要給予鼓勵,但對於沒有捐獻公益者,卻不能歧視。捐獻公益的個人可以自我肯定,對於沒有捐獻公益的產業經營者,則不必有優越感。創作者願意將作品免費給大家利用,很值得敬佩與鼓勵,但不能因此就說不願意將作品免費給大家利用的創作者,或是經營音樂包裝與行銷的唱片業者,是不好的選擇或制度,甚至加以歧視。

「創用CC」只是一種選擇的自由,不是真理。「創用CC」也不一定就等於免費,或是拒絕商業營利。「創用CC」只是創作者自己的選擇,讓利用人依授權範圍自行免費利用,簡省授權成本。至於商業利用,除非已在「創用CC」標示上同意免費,否則還是要進一步洽談付費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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