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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的畫怎麼保護?

作者:章忠信
98.03.21.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泰國超人氣的母象Hong可以將畫筆捲在象鼻上,創作出許多藝術畫作,也真有人買了Hong的真跡畫作回家收藏。

這些畫作可否享有著作權?如果可以,是誰享有著作權?是母像Hong?還是飼主?還是馴像師?又該保護多久?是大像終身加五十年嗎?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關於著作人之定義,是「指創作著作之人」,而著作權,依第三款則是「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大象不是人,當然不能成為著作人,牠的創作,自然也就不能享有著作權。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一定要有人類智慧的投入,沒有人類智慧的投入,不能以著作權法保護。訓練大象作畫,若訓練完後就不管了,任大象自己瞎搞,畫畫的是大象,大象不是創作著作之「人」,當然不是「著作人」,所完成的也不能被認為是「著作」;若是人指揮大象舉腳、抬鼻或打滾作畫,「大象」如同是人的「筆」,畫畫之人當然可以成為「著作人」,所完成的也能被認為是「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所以說,在創作完成就受保護的原則下,任何人,不管是阿狗、阿貓,都可以成為著作人,但是對於大象,很抱歉,因為牠不是人,只是人類的好朋友,不能成為著作人,牠的畫作,也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只是一種噱頭,可以賣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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