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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里辦公室或社區康樂室卡拉OK的音樂授權

作者:章忠信
98.08.07.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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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已經是台灣民間的國民運動,也是敦親睦鄰的有效管道。很多鄰里長在辦公室就設置一套優質的卡拉OK設備,平日吸引婆婆媽媽、地方樁腳,高歌聯誼、維繫感情,鄰里公務或各項選情之拉抬,歌唱間就搞定了。社區主委為了提高社區意識,促進住戶感情和協,也會在社區康樂室或貴賓室,以公費擺上一部高級音響加卡拉OK,隨時歡迎住戶以歌會友。

鄰里辦公室或社區康樂室,不是一般住家,任何里民或社區住戶都可以進出使用,這些成員是著作權法所稱的「公眾」,鄰里長或主委對「公眾」提供音樂,讓「公眾」可以在「公眾」聚集的場合公開演唱,都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與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不僅如此,買進卡拉OK設備之後,隨著流行音樂的增加,每隔一段時間,還需要在機器內增加新的歌曲,否則就不夠時髦,難以吸引年青族群的青睞,這又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的「重製」。這些「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重製」的行為,都需要獲得授權,支付相關費用。

鄰里辦公室或社區康樂室買進的卡拉OK設備,必須確認其中的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與視聽著作,是合法授權灌錄的,這是要避免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此外,家用的卡拉OK設備,不必取得「公開演出」及「公開上映」的授權,但鄰里辦公室或社區康樂室的卡拉OK設備,就必須進一步取得「公開演出」及「公開上映」的授權。除非銷售卡拉OK設備的廠商已代為處理授權,否則鄰里長或社區主委還是要自行處理授權事務。

一般而言,銷售卡拉OK設備的廠商,為了要降低銷售成本,只處理「重製」議題,使出售的機器所灌錄的音樂是合法的,但並不代為處理「公開演出」及「公開上映」的授權。也有的廠商僅先代為處理第一年使用的授權,一年以後的使用,則由買家自己與著作權人所組織的著作權仲介團體洽談付費。

新歌的增加灌錄,要非常小心,避免觸法。有些廠商沒有獲得授權,就私下幫客戶定期「售後服務」,若被著作權人發現,除非鄰里長或社區主委能證明是廠商協助灌錄的,否則就須自負盜版責任。分類廣告或網路上,也常見有些廣告,宣稱只要付費至特定帳戶,或是貨到付款,就會寄送音樂檔案,由使用者自行灌錄進設備,但其顯然是非法的盜錄版;也有一些網站可以供人下載音樂檔案,再灌入卡拉OK設備,這些也都是非法的行為。

買了合法灌錄歌曲的卡拉OK設備,在家要如何自娛,都沒有問題,但要對里民或社區住戶提供,涉及「公開演出」及「公開上映」的行為,就須進一步取得授權,很多鄰里長或社區主委沒有注意到這問題,若著作權人找上門,主張權利,就會給自己增添麻煩,事前規畫好授權計畫,或是透過鄰里長或設區主委聯誼會,與著作權仲介團體洽談付費事宜,也許可以談出一個比較好的授權價格。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98年07月28日電子郵件980728b函釋
一、按電腦伴唱機錄製了許多歌曲及影像畫面,就製造電腦伴唱機的業者而言,須事先取得音樂、視聽等著作「重製」之授權,其將歌曲及影像畫面灌錄至伴唱機內始屬合法,而購買伴唱機的業者或個人如欲事後自行灌錄歌曲,也要取得授權,不得自行灌錄來源不明的歌曲或盜版的歌曲;來函所詢 貴社區擬請伴唱機廠商灌錄新歌之行為,即涉及上述之重製行為,應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否則就有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因此,建議 貴社區請伴唱機廠商先向該等歌曲的著作財產權人取得重製之授權後再行灌錄,並請求廠商出示已獲得相關授權之證明,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觸法。
二、另外在社區之視聽室內放置電腦伴唱機供社區居民點唱,則會涉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以及視聽著作公開上映,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另外向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後方得利用,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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