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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上網所涉著作權議題之因應

作者:章忠信
98.09.01.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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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網路技術發展成熟後,各大學都已建立網路教學平台,並透過訓練課程,教導教師製作數位教材,配置教學助理,協助教師製作並上傳數位教材,訂定比率與期程,逐步要求教師將教材上網,以提升教學品質,增進學生學習效果。

在教育部系所評鑑、教學卓越計畫及各大學對教師進行之教學評鑑壓力下,所有教師都必須配合學校政策要求,將教材上網。然而,除了技術上之困難,教師心中真正忐忑不安的,其實是著作權議題。學校在協助教師解決製作數位教材之技術性困難方面,相對容易,但在著作權議題上之因應,常生力有未逮之感,這是因為對於著作權法規定不甚瞭解,而積弊已久的錯誤觀念或作法,一時之間仍不易扭轉,致教材上網可能立即面臨各種侵權控訴。

將教科書部分內容掃描成數位檔案後,上載網路教學平台,供學生自行下載、列印,是目前全球大學校園中,最嚴重的侵害情事。著作權法第48條或第51條關於個人研究之合理使用規定,允許學生為自己學習之目的,經由圖書館影印單篇論文或書籍的一小部分,不必取得著作權人授權,但這只限於學生各別專題研究之情形,不包括全班集體重製相同著作之情形。紙本時期,教師常指定不同書籍之部分內容,或期刊中之數篇論文,集結影印,合訂成冊(Course Packs),做為上課資料,這種取代教科書之選購或期刊之訂閱,影響著作權人之市場,並不合於合理使用,必須取得授權。在數位網路時期,將紙本轉換為數位檔案,上傳網路教學平台,即使是進行鎖碼,已註冊或選課之學生,憑密碼輸入才能瀏覽、下載或列印,此一涉及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行為,還是必須取得授權。

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有些出版社為服務教師,於出版品附上摘要重點之投影片光碟,其目的僅供教師課堂授課播放使用,除非光碟片上有特別明文允許,否則,要「推定為未授權」,教師不得任意由學生複製光碟,更不得上載網路教學平台公開。

教師的另一疑慮,是教材中使用到別人著作的問題。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此一合理使用僅限於校園內個別課堂活動之重製行為,不包括上網公開傳輸。教師在其Power Point檔使用別人的一張圖,在課堂上作為教學說明,或是影印當日報刊時論,分發同學作為課堂閱讀及討論使用,屬於本條的合理使用。反之,若教師在其Power Point檔中,大部分重製他人著作,或集中使用特定來源之著作,或印製一篇期刊論文,分發同學作為課堂閱讀及討論使用,則應被認為是超越合理使用範圍。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僅限於教學現場之使用,其利用之時間與地點,範圍有限,至於上載網路教學平台,同學隨時、隨地均得自由利用,大大地超出本條合理使用的範圍,應該先取得授權。然而,教師或學生絕無能力獨立處理授權事務,學校必須指定專責單位,統一協助處理校園內合法使用著作之授權事務。

教師上網的教材中使用到他人著作,可循著作權法第52條主張合理使用,該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教師自編教材欲引用他人著作,例如原文片段或圖片照錄,供作自己著作的參證、注釋,只要是以自著部分為主體,他人著作僅占一小部分,且其目的在作為參證或注釋,不會產生市場替代效果,屬於合理範圍,只要註明出處,不必獲得授權,亦得將其上載網路教學平台。

著作權法第46條關於教室課堂教學使用,利用主體限於教師,利用時間與地點範圍有限,對著作權人影響較小,故教師得合理利用之範圍相對較多。至於著作權法第52條關於教學目的必要之引用,利用主體不限於教師,利用時地及於教室課堂以外,並得上網公開傳輸,利用時間與地點範圍無限,對著作權人影響較大,教師依該條合理使用之範圍相對較小。

教師完全自行製作教材,是教材上網最安全的情況。這並不是要求每一位教師都要創作教科書,而是教師對於授課內容,應用心整理自己的教材,不一定要利用他人現成的著作。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表達」所隱含之「觀念」。教師將國內外專業論著所「表達」之「觀念」融會貫通後,再以文字另為闡述「表達」,屬於他人著作中「觀念」之引用,未使用到其「表達」,不必獲得授權,也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至於在自己的論著中註明理論或觀念出處,是基於學術倫理之要求,與著作權議題無關。

教學、研究、輔導、服務,是各大學對於教師評鑑的重要指標。教師編製教材,應與發表學術論文,獲得等值評價。發表學術論文被認為是教師具研究能力之指標,編製授課教材則是教師教學能力與熱忱的展現。除了讓教師瞭解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鼓勵教師自行編製教材,應該是教材安全上網,提升教學品質的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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