鏈結不會侵害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99.03.31.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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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體報導,知名飲品連鎖店「鮮芋仙」企業網站,張貼連結,讓網友連結到三立電視公司新聞台97年報導的「鮮芋仙」新聞畫面,電視公司認為「鮮芋仙」具有公開傳輸的犯意,提出侵權告訴,經和解撤告,由檢察官偵結,不起訴處分。同一則新聞並說,「檢方表示,這項連結雖然並非下載影音資訊內容在公司的網站伺服器,僅在網站平台提供連結;但在三立公司享有著作權期間,休閒國聯公司未經授權或同意,此網站連結公開傳輸,仍違反著作權。」
這一則新聞係由中央社發稿,各報導的媒體,使用的文字幾乎完全相同,透露著不尋常的痕跡。就法言法,報導的內容有諸多可議,恐有誤導。
網路的特性是網網相連,無連不成網。依著作權法的規定,網頁並沒有禁止他人鏈結的權利,任何人鏈結到他人網頁,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以本案媒體稱「鮮芋仙」企業網站侵害三立電視公司的公開傳輸權,是對於著作權法的誤解。
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賦予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而所謂「公開傳輸」,該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將著作放到網頁上,當網友點選時,讓著作傳送到網友的電腦上,就是所謂的「公開傳輸」。至於網頁鏈結的動作,並沒有將著作放到網頁上,而是當網友點選鏈結點時,系統會將網友送到被鏈結的網頁,再由該被鏈結的網頁,將著作傳送到網友的電腦上。在過去「牧童遙指杏花村」的時代,酒客必須依牧童的指點方向,自己前往杏花村,半路可能會迷路,或因其他風光的吸引,到不了杏花村。到了網路時代,網頁鏈結如同哆啦A夢的如意門,網友一穿過如意門,就到了杏花村本店,但鏈結並不是在如意門的這一邊,另外開了一家山寨杏花村。
簡言之,網頁鏈結是把網友從自己的網頁送到別人的網頁,並沒有把別人的網頁內容,放在自己的網頁內,既沒有重製行為,也沒有公開傳輸的行為,並不必獲得授權,也不會構成侵害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
目前的司法判決或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於網頁鏈結,都不認為構成侵害著作權,只有在明知他人網頁提供非法內容,竟還故意鏈結到該非法網頁時,才會被認定是與該非法網頁有侵害著作權的共犯或幫助犯行為。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49號刑事判決稱:「被告縱有藉由網站間鏈結方式,使一般使用者得透過網站以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既未涉及他人著作之利用,自無重製、公開傳輸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犯行,洵堪認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年03月07日電子郵件950307函釋:「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自己的網頁中,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使一般人得透過您的網站以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因未涉及利用他人著作,如未取得授權,仍並不會造成對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不過仍請注意篩選連結的網站,如果明知他人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然透過鏈結的方式,提供予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危險,請特別注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年12月13日電子郵件951213函釋:「如果明知他人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然透過鏈結的方式,提供予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
2006年6月,加拿大一個名為「接近著作權(Access Copyright)」的保護著作權組織,建立一個提供著作權資訊的教育網站,設計了「著作權上尉(Captain Copyright)」卡通人物,以卡通漫畫對兒童宣導正確的著作權觀念,但引起各界質疑,成為失敗的網站。其中一個最被批評的錯誤著作權觀念,在於該網站的鏈結政策聲明中,禁止這個組織所認為會損害他們名譽的網站,對他們的教育網站做鏈結(permission to link is explicitly withheld from any web site the contents of which may, in the opinion of the Access Copyright, be damaging or cause harm to the reputation of, Access Copyright.),他們的理由是不想讓色情、種族歧視或同性戀網站上有他們網頁的鏈結,影響自己網頁的純淨形象。不管其所持理由是否合理,各界認為,著作權法並未禁止網頁鏈結,以一個自許從事提供著作權資訊的教育網站,竟然提供錯誤的著作權觀念,最不可原諒。
其實,鏈結本身也涉及商業機制,有時候越多人鏈結,自己的網站點閱率越高,帶來 商機無限,有時候又希望透過授權才能使用自己的網站內容,不希望別人以鏈結搭便車,各有不同思維,做法也就不同,但就是無法以著作權法為手段來禁止他人鏈結。很多新聞網站,為了不想讓他人以鏈結方式利用,會以系統定期自動改變網頁的網址,讓別人無法固定鏈結。
本件「鮮芋仙」與三立電視公司關於網頁鏈結的著作權爭議,從著作權法的規定,單純鏈結並不會構成侵害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不過,雙方既然和解,撤回告訴,檢察官當然是以此為理由,做出不起訴處分。所以,檢方惟一能表示意見的地方,惟有不起訴處分書,不會有其他場合,而在不起訴處分書中,依法僅會針對告訴人撤回告訴一事,做為不起訴處分之依據,不會就被告實質上到底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作認定。但新聞報導卻說「檢方表示,………休閒國聯公司未經授權或同意,此網站連結公開傳輸,仍違反著作權。」不知檢方到底在何時何處作此表示?還是發送這一則新聞稿的人自己的錯誤想法,而媒體也不加思考或查證就來文照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