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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團圓」到「異鄉記」,誰給張愛玲一個公道?

作者:章忠信
99.04.09.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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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2009年2月在爭議下熱賣80萬冊的「小團圓」初稿之後,皇冠出版社將於2010年4月再度出版張愛玲未完成的遊記小說「異鄉記」。這一連串未經授權,任意出版作者生前未定稿的作品,獲得鉅大利益行為,想必更加引起非議。

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作者在著作完成時起,自動享有著作權,這項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而在著作人格權方面,依第十五條規定,作者有權決定是否要發表他的作品。所以,完成作品與出版作品是兩回事。作者完成作品,可能只是為了自娛、練習、留下紀錄,或屬於私密的心境排遣,未必就一定有出版的意思。作品完成後,是不是要出版,何時出版,都要尊重作者的意願,否則,就已構成傷害作者在著作權法中,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

皇冠出版社所出版張愛玲未完成的「異鄉記」手稿,是來自於宋以朗,媒體以「張愛玲文學遺產執行人」稱之,恐有未恰,這也是皇冠出版社與宋以朗合意出版「小團圓」與「異鄉記」最被批評的地方。

宋以朗的父母宋淇與鄺文美,是張愛玲1952年從大陸到香港之後,在1955年轉到美國以前,任職美國新聞處擔任翻譯時的同事,受到宋氏夫婦照顧頗多,雙方成為好友。張愛玲於1995年9月8日被發現在其獨居的美國洛杉磯市的住所床上安然過世,享年75歲,死時沒有任何人在身邊,據推測可能已死亡數日。不過,她在1992年2月14日就已立下遺囑,交待「棄世後,所有財產將贈予宋淇先生夫婦。」

一般人的「財產」,包括現款、動產、不動產,至於作者,還會包括創作的真跡、手稿與著作權。創作的真跡、手稿是屬於動產,著作權則屬於無體財產權,其中,著作財產權與一般財產一樣,可以讓與或繼承,但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第十八條更進一步規定,即使著作人死亡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仍視同生存,任何人不得侵害。如果張愛玲的遺囑只說「棄世後,所有財產將贈予宋淇先生夫婦」,沒有其他的授權,則宋氏夫婦並不是張愛玲的「遺產執行人」,宋氏夫婦在張愛玲過世後,只取得張愛玲財產的所有權,沒有其他可以執行的遺囑。

張愛玲的遺囑說「所有財產將贈予宋淇先生夫婦」,到底是指所有具有形體的遺物,還是包括無形體的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雖允許著作人讓與著作財產權,為保護著作人,卻也規定「約定不明者,推定為未讓與」,張愛玲到底有沒有將著作財產權也一併贈予宋氏夫婦,是可以質疑的。不過,大陸法院在其他案件中,已判定張愛玲所有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屬於氏夫婦及其後人,應該已無須再作爭執。縱使張愛玲的遺囑包括將著作財產權贈予宋氏夫婦,也肯定不包括著作人格權,因為著作人格權依法不得讓與或繼承。

由以上分析瞭解,宋氏夫婦是張愛玲遺產的所有人,不是「遺囑執行人」或「遺產執行人」,宋以朗自其父母繼承的,是包括張愛玲遺產在內的所有權而已,不是「張愛玲遺囑執行人」或「張愛玲遺產執行人」。宋以朗對張愛玲的手稿有所有權,對張愛玲的作品也許有著作財產權,但仍不得藉行使著作財產權,侵害了張愛玲的公開發表權。

張愛玲未完成的「異鄉記」,以「沈太太」由上海到溫州途中的見聞,據信是隱藏著她到溫州探訪胡蘭成的心路歷程,三萬多字的手稿在第八十頁突然中斷。是甚麼原因沒有繼續?是時間不允許?還是心境改變,不願再續?已無從查考,但將未完成的作品,未經最後修飾的手稿,強予發表,對任何一個作者是否公道?

如今見諸媒體的,是張愛玲對宋夫人鄺文美所提:「除了少數我覺得非寫不可(如異鄉記),其餘都是沒法才寫的。而我真正要寫的,總是大多數人不要看的。」這是誰對外界提供的資訊?目的是甚麼?到底張愛玲對她的作品,還提到多少外界所不知道意向?斯人已遠,未經修改的「小團圓」初稿及尚未完成的「異鄉記」手稿,一再地被皇冠出版社所及宋以朗強予發行,誰給張愛玲一個公道?

除非張愛玲的其他書信都被銷燬了,除非參與出版「小團圓」或「異鄉記」的相關人等,所有的往來書信、日記或其他隻紙片字,都在他們生前銷燬。否則,我們是不是能等待他們故去之後,再來發表他們的文件,以對世人釋疑,也給大家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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