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測作文,考生也能享有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99.03.22. 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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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考中心最近將幾篇參加學測考生的國文及英文考科作文,做成原卷影像檔,在報章及網站上公開,供各界參考,並進一步講評。大考中心特別強調,這項作法有獲得學生的同意。大考中心對於學生的著作權,有相當尊重,很值得大家的肯定。
考生考試寫作文,除了得到成績,也能取得著作權。作文寫得好不好,見仁見智,而著作權法只管對於創作提供法律上的保護,並不管創作內容的品質好壞。創作品質的好壞,就讓老師評價給分數,消費者也可以透過要不要購買,作出現實的評價。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每一位考生在完成作文時,就自動取得著作權,不必向任何單位申請獲准。對於這篇作文,考生有權利決定是否公開,或是要不要被報紙或網路轉載。
一般著作人完成著作,立即取得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大考中心要將考生的作文公開,涉及考生的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公開時要不要註明考生的姓名,又涉及著作人格權中的「姓名表示權」;在報紙上公開,則涉及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在網路上公開,讓更多的人在不同時間與地點長期接觸,則屬於著作財產權中的「公開傳輸權」。著作人格權沒有期間的限制,至於著作財產權,則延續到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這些權利的行使,簡單地說,就是利用人應該獲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才可以。
不僅是學測作文,在校內一般的作文,學生也一樣取得著作權,任何人在利用前,也要尊重學生的著作權。雖然著作人格權中有一項「禁止不當修改權」,目的在保護著作不被任意修改而致損害著作人名譽,但老師批改學生作文是教學與指導,不致違反「禁止不當修改權」之保護,縱使學生覺得自己原先的表達,比較符合自己的感情或思考,只要作文不公開,對其個人之人格影響也不大。老師批改學生的作文,會不會變成和學生是這篇作文的共同著作人?這種機會可能性並不大。因為老師的批改,通常只是小幅度的指正,不致於大幅更動,更何況,著作權法關於「共同著作」的規定,必須是雙方有共同完成一項著作的合意,而且創作的結果密不可分,老師與學生一般都沒有這項合意的存在,老師通常也不會在學生的作文中加入自己密不可分的創作部分。
老師要利用學生的作文,也要注意著作權法的規定。若要將學生的作文在校內或校外刊物發表,或參加比賽,都應獲得學生同意,並應註明學生姓名。這次大考中心沒有列出作文考生的姓名,應也是經過學生同意,否則該註明而未註明,就會侵害「姓名表示權」。有時候,一些出版商會希望老師提供學生佳作文章,編製作文範本,出版商對於老師的建議,都還要獲得學生的同意才行,對於要不要在作文範本註明學生姓名,也應與學生商量,獲得同意。學生的作文收錄到作文範本,能不能取得稿費,要視雙方的協議。出版商原則上應支付稿費給學生,但若作文被收錄於作文範本成為一種肯定,學生也可能不要求稿費,不過,這一切都得學生同意才行。
雖然大考中心獲得學生同意,將考生的國文及英文考科作文對外公開使用,但其他人若要使用,還是要獲得考生的同意,而不是獲得大考中心同意就可以。例如,出版社將這些考試佳作收錄於作文範本,讓往後的考生觀摩學習,就必須獲得寫作的考生同意,至於要不要付稿費,也是要與考生協議。
著作權的議題無所不在,大考中心這次對於考試佳作的公開利用,除了讓各界知悉如何寫一篇好的作文,在尊重考生著作權的做法,也給了所有考生、家長、老師,甚至全體國人,一次很好的尊重著作權教育,值得再予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