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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的A片夠「A」嗎?

作者:章忠信
99.04.09. 完成  104.06.30.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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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八家A片業者近日要跨海來台,向政府爭取A片的著作權保護,特別點名有線電視與中華電信等,指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縱容業者播放未經授權的A片。

日本A片業者在台灣區的代理人說,過去幾年不斷行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要求保障A片業者的著作權,但智慧局一直以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為由,認為色情錄影帶不屬於著作權法規範的「創作」加以婉拒。

其實,這項說法並不正確。智慧局從來沒有拒絕給A片著作權保護,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也沒有否定色情錄影帶是屬於著作權法規範的「創作」。早在民國82年時,著作權主管機關就認定A片只要符合著作權法視聽著作的定義,就可以受著作權保護。92年時,智慧局更明文函釋,日本A片在台灣可以享有著作權,「至於其是否為猥褻物品,其陳列、散布、播送等,是否受刑法或其他法令之限制、規範,應依各該法令決定之,與著作權無涉。」智慧局也補充說明「我國司法機關有見解認為,色情錄影帶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有違,而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之範圍外」,並進一步表示,「關於色情著作在國外是否受保護及是否有其他限制,經本局函詢駐外單位,原則上,所查詢國家均無對色情著作不予保護之規定,但對其散布等均有其他法律加以限制。」

智慧局所說的司法機關不保護A片,是指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該院認為色情光碟片不是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的「著作」,不受著作權保護,其理由是因為「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除在保障個人或法人智慧之著作,使著作物為大眾公正利用外,並注重文化之健全發展,故有礙維持社會秩序或違背公共利益之著述,既無由促進國家社會發展,且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有違,基於既得權之保障仍需受公序良俗限制之原則,是色情光碟片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自不受著作權法不得製造或販賣等之保障。」台北地方法院在92年度自字第771號判決中也指出,A片三點全露情節有礙我國的社會風俗,內容超越我國規範的限制級尺度,有違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影片片長時間也與新聞局核准的不符,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其後,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引用最高法院上開判決意旨為相同見解之判決,亦為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743號刑事判決維持。

創作能不能享有著作權,與能不能散布是兩回事。罵人的文章雖然文情並茂,享有著作權,但不表示就可以對外公開散布,不必負譭謗名譽的民、刑事責任。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只是認為刑法第235條限制猥褻資訊或物品的流通,「並未為過度之封鎖與歧視,對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限制尚屬合理,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要無不符,並未違背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這項解釋並沒有否定A片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

基本上,智慧局的解釋是對的,反而是司法機關的否定見解是牽強的。到底甚麼是色情,會因時代與社會風情不同而異。30年前,「查泰來夫人的情人」絕對是色情小說,今日則完全是探討女人情慾的重要文學論著。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智慧創作的投入,而不是一定要作道德風俗的審查官,有沒有著作權,全賴是否有智慧創作的投入為判斷標準,與是否通過行政院新聞局發行錄影帶或電影片的審查無關,有沒有敗壞風俗或能否散布,則讓刑法或相關法律去處理。為甚麼有些A片低俗不堪,問津者寡,有些則惟美浪漫,極為搶手?創作精神智力投入之功力在此分高下,著作權之保護因此有其必要。A片帶如果是有創作性的,應該享有著作權,不該因為是色情的原因而認為不是著作。至於以何種方式散布A片,該負甚麼法律責任,就依刑法或廣播電視法令處理即可。

大家可能不清楚,台灣可是執壓製日本A片之世界牛耳。日本A片業者向來都集中委託台灣光碟廠壓製,再轉銷世界各地。我國的光碟管理條例,原本是要防制光碟盜版,卻成為光碟產業成功經營的法律依據,政府在94年6月還為了協助光碟產業壓製日本A片外銷,增訂第9條之1,明訂只要合法授權且專供外銷,不在台灣散布、播送或販賣的,就不適用刑法第235條規定。

有創作性的作品,就該享有著作權,不能以色情的理由不給著作權保護。中國大陸今年2月26日剛修正著作權法,刪除第4條第1款「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並自4月1日施行。這項修正破除了對於色情與思想的管制,也算是回應對於著作不歧視保護之世界潮流趨勢。如果日本A片在台灣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大家都該檢視一下,你看的A片夠A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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