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專訪與受訪者的公開發表權
作者:章忠信
最初完成100.01.29.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請辭獲准的衛生署長楊志良接受某媒體專訪,對時政與其他政府機關有諸多批評,原本接受專訪時,雙方約好等楊署長卸任,成為「總統的頭家」後才能刊登,但媒體不守信用,搶先在他在任職最後幾天刊登,造成他的困擾,害得他必須兩度向總統及行政院長致歉,自責失職、失格。
楊署長接受某媒體專訪,在對談過程的發言,屬於著作權法中的語文著作,自完成對話時起,就自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人對他的著作所享有的著作權,在著作人格權中有一項公開發表權,就是有權決定要不要公開發表,在甚麼時候以甚麼方式公開發表的權利。著作人這項公開發表權應受到尊重,任何人都不能違背他的意願,否則就是侵害公開發表權,若是經著作人提出主張或告訴,除了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還會有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
楊署長受訪時還有政務官身分,有些話基於職務身分,不方便立即公開,既然雙方已有約定,媒體就該尊重,但媒體為了搶新聞,沒有依約定履行,抱持著先登先贏的心態,難怪楊署長要抱怨「媒體嗜血」。雖然在他公開抗議後,媒體已向他道歉,但媒體搶刊獲利,傷害已經造成,這種道歉其實並無意義,甚至令人懷疑,媒體為了搶刊新聞,這些事後的道歉,根本早就預先算在成本與新聞處理程序中,算不上有任何誠意,以後也未必有改善的可能。
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對於著作人具有重要意義,有時是基於涉及隱私或批評到相關人事等敏感議題,不宜在創作完成立即公開發表,任何人都應該尊重著作人的決定。楊志良是政務官,自知其受訪內容會引發長官與同仁難堪,要求去職後再公開發表,有其特別考量。媒體既以報導為職志,與著作人互動密切,對於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更應有所認知,尤其應予以尊重,如今只是為了搶刊新聞而不顧承諾,造成政務官的困擾,不管事後是否道歉,不管有無任何理由,這種為私利而輕忽著作人公開發表權的不守信用行為,都應該被嚴加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