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資料庫內容違反公平交易法
作者:章忠信
100.04.29. 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資料庫是各種資料的累積,足以做為相關決策之參考。有了完備之資料庫,就能快速地做出精確地決策,解決各種複雜困難的議題。完備的資料庫,正是國力的展現,更是精確決策之基礎。
資料庫之建立,若有智慧的投入,該資料庫得以智慧財產權保護。例如,著作權法第七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資料庫之建立,若在「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就得以「編輯著作」保護之,至於所選擇及編排之資料是否屬於「著作」,還是「非著作之單純資料」,都不影響該資料庫以「編輯著作」而獨立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
若資料庫之建立,在「資料之選擇及編排」方面不具有創作性,無法以「編輯著作」而獨立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還有其他的途徑,就是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抄襲事業不具有創作性資料庫之內容,建立自己事業之資料庫,顯然係榨取其他事業努力成果,得被認定為是「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若致侵害他人權益或有侵害之虞者,被害人得依第三十條規定請求除去或防止之,並得依第三十一條要求侵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依第三十二條規定,法院因被害人之請求,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被害人並得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
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因不當抄襲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經資料庫內容,混充為自身投資決策分析系統的資料庫內容,於100年4月20日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015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該公司之行為係榨取他事業的努力成果,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80萬元罰鍰。
依公平會調查,台灣經濟新報公司主要業務在經營各國財經資料之建置及銷售,以電子資料庫方式提供財經資料之經營者,投注龐大人力,將國內上千家上市櫃公司按季發表之財務報告書,進行篩選、整理與編製成財經資料庫,供使用者付費使用,具市場經濟利益。
全曜公司未經授權,抄襲台灣經濟新報公司之資料庫內容,除存貨細項數據有與台灣經濟新報公司依公開資訊觀測站等財報資料所發展建置分類架構一致,內容亦包括台灣經濟新報公司所植入之特殊字元及特殊標註,存貨資料也出現與檢舉人相同的數據誤植,證明其確係抄襲台灣經濟新報公司之資料庫內容。
全曜公司雖雁稱本案所涉及資料雖然屬於公開資訊,但公平會認為,台灣經濟新報公司就該等國內上千家上市櫃公司按季發表之財務報告書,進行篩選、整理與編製成財經資料庫,供使用者付費使用,具市場經濟利益,而全曜公司卻未經同意,直接取得後,用以擴充自己的資料庫內容,增進資料庫銷售數量,將造成市場上購買者不需再向台灣經濟新報公司購買相關財經資料,對於其他努力爭取交易機會之競爭者而言,勢將降低其他競爭同業追求效能競爭之意願,危害市場競爭,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資料庫之建立,若有智慧之投入,得以著作權法之「編輯著作」保護之,不問其資料是否為「著作」;對於沒有智慧投入之資料庫,雖無法以著作權保護,但基於產業交易公平及競爭秩序之維護,還是可以透過公平交易法保護資料庫之經濟、人力與勞力之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