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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如何保護?

作者:章忠信
98.11.30.完成   111.02.08  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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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源自遙遠的年代,透過代代口耳相傳,復因歷代創新思維的不斷注入、融合與演化,始終持續散發出新的智慧光芒。

現代智慧財產權制度要求智慧成果應有確定的表達,並以法律賦予有限的權利保護期間,而這項權利應屬於私人所專有,過了保護期限,就屬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由於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多元豐富,不斷變動演化,其表達非屬固定不變,此一智慧成果是全族或部落歷代集體創作完成,因此原住民傳統上都認為是屬全體族群或部落所共有,從不專屬於任何個人,亦無保護期間之限制。所以這些觀念完全不符合現代智慧財產權制度之基本的要件,必須另尋其他途徑保護。

2007年年底完成立法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原本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保護帶來希望,卻又因為條例的設計與實際情形有很大落差,使得該條例的相關子法直到2015年才訂定公告,到2022年1月底止,共有81件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完成登記公告,取得專用權。

不過,在條例真正落實以前,2009年7月間,原住民歌手張惠妹之專輯「阿密特」,收錄有屬卑南族之傳統古調,因此張惠妹所屬之大巴六九部落,在6月17日召開部落會議,同意透過部落所成立之「大巴六九文教發展協會」,將該古調授權給發行「阿密特」之金牌大風唱片公司使用。大巴六九部落認為這是對於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的一個開頭,希望作為其他部落未來處理類似事件之範例。

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的規定,原住民族傳統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等智慧創作,不專屬於任何個人,而是專屬於全體「原住民族」或「部落」。為了確定哪些傳統智慧創作可以受到保護,專屬於哪一個「原住民族」或「部落」,必須依原民會所定的辦法,選任「原住民族」或「部落」代表人,由代表人提出申請、認定及登記,才能取得智慧創作的專用權,其收入應以原住民族或部落利益為目的,設立共同基金,依原民會所定的辦法保管及運用。

打獵與入山活動,就是原住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所以他們向來不能理解,為何打獵、入山都要依法登記。同樣地,原住民對於條例所建立的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制度,也充滿不解。原本就屬於「原住民族」或「部落」自己該被保護的傳統智慧創作,為何一定要向政府申請,經由外人審查、認定,並獲准登記,才能被認定可以受保護,或是屬於自己的?自己的智慧創作收入,為何要由政府規定如何使用?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的相關制度都已建置完成,但智慧創作利用的授權,都是針對外部的人,原住民就自己所屬民族、部落或全部原住民族之智慧創作,依條例規定,可以自由使用收益,不必獲得任何人的授權。原住民可以自由製作具自己族群或部落特色的雕塑、編織或服飾,對外賣給觀光客,也可以自己灌錄傳統歌謠CD發行銷售。但若是族人因此獲得很大的利潤,要不要與「原住民族」或「部落」全體分享,可能要回歸原住民族自己的內部傳統作法,不是外人所能干涉。

大巴六九部落授權金牌大風唱片公司,在張惠妹的專輯「阿密特」中,收錄卑南族的傳統古調,雖然建立了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的先例,但並不是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的落實,而是一般契約的約定。

原住民族對於傳統智慧創作的觀念,向來是恆久地共有共享。現代智慧財產權制度建立於工業革命之後,強調有限期間內的私有獨享。這兩項制度孰優孰劣,沒有絕對標準,但必須彼此尊重。原住民族對於傳統智慧創作,最在乎的是文化上的尊重,嗣後才又隨著現代智慧財產權制度之發展,要求公平合理的經濟利益分配。

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不能純粹從現代智慧財產權制度的角度出發,制度本身的建立,就應該以原住民族傳統觀念為基礎,只有從基本的文化上尊重為起點,這兩套制度才能順暢融合,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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