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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您要交出多少日記?

作者:章忠信
100.10.11. 完成 100.11.14.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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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家人關於「兩蔣日記」的訴訟,即將因蔣友梅撤告而落幕。報載馬總統期待能早日出版,以有助近代史研究。這問題恐怕要再三思。

蔣家後人爭執的是「兩蔣日記」紙本的歸屬與管理,這是屬於日記本在民法上「物的所有權」議題。但要出版「兩蔣日記」,要考慮的是著作權議題,必須依據著作權法。

蔣家後人因為繼承關係,對於「兩蔣日記」「公同共有」民法上的「物的所有權」及著作權法中的「著作財產權」,但「兩蔣日記」的「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專屬於兩蔣,不得讓與或繼承。

兩蔣對其日記,在「著作人格權」方面,依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享有「公開發表權」,有權決定是否公開發表。除非兩蔣生前對其日記有公開發表之表示,否則,著作權法第十八條更規定,著作人格權在著作人死亡後,仍視同生存時加以保護,兩蔣後代或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任意公開「兩蔣日記」。

著作權法對於政治人物的日記並沒有特別不保護的規定,即使是93年完成立法的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也只能要求將總統副總統日記「交由國史館管理」,並沒有超越著作權法規定,可以將民國6年到77年的「兩蔣日記」強制公開。

日記是個人私密的檢討與紀錄,隱藏有諸多不欲人知的資訊,沒有人可以在他人過世後強將其日記公開出版,這不僅是隱私權的議題,也是「著作人格權」中「公開發表權」議題。

如果馬總統真的希望將「兩蔣日記」早日出版,也許我們可以先請教馬總統,您願意公開多少私人日記?包括追求美青姐的那一段嗎?

後記:

這篇文章在聯合報民意論壇發表後,引起諸多討論,有人引賈桂林回憶錄為例,認為美國是將著作視為遺產, 繼承人有處分權,賈姬生前說要等50年後才可以出版回憶錄,但現在卻可以出版,所以, 蔣家後人只要將兩蔣日記在美國出版即可。

然而,回憶錄也不一定就有立刻公開的意思,也許是要爭千秋,不是要爭一時。當代的人都在,別讓他們難堪,等大家都作古後,子孫也能釋懷,到時再公開。若這時就公開,還是違背回憶錄作者之本意,傷了相關人等及其後人。所以,還是得尊重回憶錄作者之本意,由他決定要不要及何時公開。

至於美國著作權法,根本不保護著作人格權,所以因違反著作權國際公約,被1886年之伯恩公約拒絕了一百年,直到1988年透過修法保護視覺藝術作品之部分著作人格權,及一些政治性協調,才取得加入國際公約的門票。

有些國家著作人格權只保護到著作人死亡或著作財產權屆滿,或是只保護姓名表示權及禁止內容不當修改權,不保護公開發表權,這都是各國立法政策的選擇。但中華民國總統必須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既然有公開發表權定在那裡,就不能想當然耳地發言,總統幕僚失職,陷元首於不義,應打屁股。

105年,國史館將兩蔣後人告進法院,要確認兩蔣日記依據總統副總統文物條例第二條規定,歸國史館享有,有網友質疑,可不可以認為繼承人繼承兩蔣日記著作財產權後,推定兩蔣同意公開發表其日記,若國史館執意發表兩蔣日記,又該如何?

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著作,可是,因繼承承受讓著作財產權者,不在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著作之範圍內。

若國史館強硬地公開發表兩蔣日記,侵害兩蔣的著作人格權,兩蔣的後人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要求防止或停止侵害,或為適當之處置。比較麻煩的是,第九十三條的刑責要由誰來告訴?過去,著作權法就此是採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待告訴就可以起訴,九十二年著作權法修正時,刪除刑責,九十三年恢復刑責時,沒有把非告訴乃論規定一起恢復,導致沒人告訴時,只能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指定適當之人代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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