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事分析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全面恢復著作權登記制度此其時也

作者:章忠信
101.09.22. 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最近有不少呼聲建議全面恢復著作權登記制度,著作權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特別在九月間舉行諮詢會議,聽取各界意見。雖然與會的集體管理團體、軟體業者、出版業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團體代表多表示並不須要此項制度,但文化部代表卻反應有不少著作權人與利用人希望全面恢復著作權登記制度,顯然其間仍有不少差距存在。

我國著作權法關於著作權之取得,原本係採「註冊保護主義」,即非經獲准著作權註冊不得享有著作權。此項制度與伯恩公約第5條第2項所定「著作權之享有與行使不應要求形式要件」之規定相違背,74年7月10日修正之著作權法乃改採「創作保護主義」,使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不必申請著作權註冊。

雖然如此,74年修正之著作權法仍保留著作權註冊制度,並於81年6月10日修正著作權法時,再改為著作權登記制度,直到87年1月21日修正著作權法,由於耗費太多行政人力及司法機關常誤以為有登記才有著作權,乃全面取消著作權登記制度。但在74年到87年這段期間,著作權註冊或著作權登記,均非著作權之取得要件,僅係依申請人自由決定是否進行登錄之存證與公示,至於其主張是否為真正,於著作權相關爭議發生時,仍應由相關當事人舉證,經法院判決認定。然而,99年2月制定公布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之設質融資,以保障交易安全,特於第23條規定恢復以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設質登記。

我國曾有過著作權註冊、登記制度,也曾全面廢止著作權註冊、登記制度,然由於實務上確實有其效益與需求,乃又部分恢復登記制度。具自願性質之著作權登記制度仍有其價值,依據2010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調查統計,全世界有48個國家採此制度,我國全面恢復著作權登記制度,應屬必然之趨勢,理由如下:

一、著作權登記制度有助著作權保障。著作權登記制度使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可辦理登記,透過官方登記制度取得法定公示效果,更能強化其著作權之保護。

二、著作權登記制度有助著作利用授權。利用人透過具法定公示效果之官方登記制度,易於查知著作權人身分,進行授權洽商,解決不易找尋著作權人或確認誰是著作權人之困擾。

三、著作權登記制度大幅降低著作權保護與授權成本。具法定公示效果之著作權登記制度,可以大幅降低著作權人保護其著作權及利用人取得授權之成本,避免日後著作權爭訟案件之曠日費食與經濟耗費。

四、著作權登記制度只是選項之ㄧ,且可彌補既有替代制度之缺失。著作權登記制度係自由而無強制性,不影響著作權人自由決定是否透過其它方式證明或行使其著作權。目前固然有其他制度似乎可替代著作權登記制度,惟其仍有諸多缺失,非法定公示效果之著作權登記制度所可取代。例如,著作權法第13條明定著作權標示之推定效果,惟個別著作權標示附隨於著作,分散零落,不如官方登記之資訊集中,而其標示究由何人於何時為之,證明力低;至於ISBN等於申請時不必附隨著作,二者關連性低,確實完成日期或究竟是否果真完成,亦未可知;而集體管理制度要求著作人必須加入團體或將權利交予團體管理,也不是各類著作都有集體管理團體負責管理工作。

五、著作權登記制度應作改良。87年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主要原因在於該項工作耗費行政大量成本,無法有效集中於相關政策研擬及推動,此仍為智慧局目前抗拒全面恢復著作權登記制度之主要原因。然透過制度改良,可大幅減省行政成本,包括:委託民間辦理、單純登記而不進行審查或撤銷等。

全面恢復著作權登記制度有其實際需求,它沒有強制性,但可以作為一個選項,讓有需要的人有機會利用它,對於著作權的保護及著作的流通利用,絕對有正面幫助。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