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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漫畫出租店還會不會有明天?

作者:章忠信
102.07.14.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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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報上說,不少小說出租店都因不堪高房租負擔,再加上網路免費電子書的盛行,只能逐步關門歇業。這項報導,引發不少人的惋惜,紛紛緬懷起兒時流連小說、漫畫出租店的光景。

很多行業都會隨著時代變遷被淘汰而消失,過去林立於街頭巷尾,由歐吉桑、歐巴桑經營的錄影帶出租店,忽然一下子都被大型連鎖的錄影帶出租店打趴,如今連大型錄影帶連鎖店也罕見了。

小說出租店必然是下一個被終結的行業。

坦白說,小說出租店還能被經營這麼久,到今日才因為高房租與免費電子書夾擊下而歇業,已經是很幸運的了。這多少是因為台灣的著作權法允許任何人買了小說、漫畫或雜誌,就可以轉租。在日本,2004年6月新修正的著作權法,自2005年元月1日開始,書籍的著作權人,就如同CD及影片的著作權人一樣,可以對於出租店的經營者收取使用報酬。

其實,圖書館或小說出租店,每被借出去一本書,市場上就少賣一本書,對著作權人影響很大。圖書館有提供廣大公眾免費接觸知識與資訊的社會教育功能,著作權人只能忍受,無法反抗。北歐國家認為,圖書館縱有如此神聖的公共使命,也不該由著作權人承擔其成本,而應該由政府買單。於是,很早就建立「公共借閱權(Public Lending Right)」制度,要求公立圖書館每年對於出借次數達到一定標準的書,每借出去一次,都要編列預算付費給著作權人,目前全世界約有近五十個國家有這項制度。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允許小說出租店不必付錢給著作權人,是因為雖然第29條賦予著作人出租權,但卻又在第60條引進「第一次銷售原則」或「耗盡原則」,讓在國內買到正版的消費者可以轉租,以平衡著作權人與正版消費者間之權益。但若想想連沒有營利的圖書館都要付錢給著作權人,基於營利性質,利用別人的小說、漫畫出租賺錢的小說出租店,就完全沒有理由不付錢給著作權人了。

目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正在討論著作權法的修正,初步階段並沒有引進圖書館的「公共借閱權」制度,也沒有打算讓小說出租店付錢給著作權人。當小說出租店不堪高房租負擔及免費電子書夾擊而逐步關門歇業,也許,這議題也就沒有太多討論價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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