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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琳怒斥:不容侵害我的姓名表示權!

作者:章忠信
102.07.20.完成 102.08.14最後更新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哈利波特」系列小說席捲全球之後,喬安娜羅琳(J.K. Rowling)還能寫出甚麼經典大作呢?

不只全球讀者都在問,羅琳自己的心中,也有同樣的疑問。

「哈利波特」盛名之累,已成為羅琳往後創作生涯不可承受之重。再怎麼努力的新系列創作,也都會被質疑不過就是挾「哈利波特」之名,行銷不怎麼突出的小說而已。

2012年9月,羅琳首部成人閱讀小說「臨時空缺(The Casual Vacancy)」推出,雖然也很快地賣了幾百萬冊,但到底是因為內容精彩,吸引讀者而獲得市場肯定?還是只是因為它是羅琳寫的小說呢?沒有人能精確地回答這問題。

於是,羅琳決定做一個全新的嘗試,以另一個筆名蓋柏瑞斯(Robert Galbraith)於2013年4月出版新作「杜鵑之啼(The Cuckoo’s Calling)」。這回,到了7月中旬,只賣出約1,500本精裝本。

不過,因為羅琳的法律顧問公司Russells合夥人戈塞吉(Chris Gossage)在2013年7月初違約洩漏了這項秘密,「杜鵑之啼」的銷售量立刻竄升數千倍,成為亞馬遜公司(Amazon)英國暢銷書排行榜首位,供不應求。羅琳對於新作銷售量遽增,並沒有喜悅,反而對於律師違約洩漏她的身分,感到憤怒。

作為一個著作人,羅琳享有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人格權(moral rights)」,這項權利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三種不同權利。

基於「公開發表權」,羅琳有權決定要不要公開發表她的新作、何時發表、交給誰、以甚麼方式發表。

在「禁止不當修改權」之下,羅琳對於任意修改她的創作導致損害她名譽的人,有權加以禁止。

至於「姓名表示權」,則讓羅琳有權決定發表新作時,到底是要用她的本名、或是與「哈利波特」系列小說相同的筆名J.K. Rowling、或是新的筆名Robert Galbraith,或是乾脆不具名。

創作者在發表她的著作時不願意使用本名,有各種不同的考量。有時是因為自己的本名實在和創作內容不搭調;有時只是想要用個自己可以決定的筆名,而不是父母已先決定的名字;有時是想隱藏自己,讓作品有獨立的生命,不要與作者的現實人生有任何糾葛;有時純粹只是依據不同的類型或領域的創作,分別使用不同的筆名而已。

即使是不具名地發表著作,也有它實質而具體的意義。在藍綠對抗嚴重,只問顏色不問是非的氛圍下,寫ㄧ篇兩岸關係發展政策的文章,以不具名方式發表,最具客觀可讀性。不知作者的身分,讀者沒有先入為主的偏見,不以人廢言之下,比較容易讓大家拿掉有色彩的眼鏡,仔細思考最佳的兩岸政策,為台灣開創最好的未來。

使用筆名或不具名來發表著作,會有ㄧ些實質利益上的風險。著作權法關於著作財產權之保護,原則上是以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這必須是以知道誰是著作人為前提,才能因著作人過世那ㄧ年開始起算五十年。如果從筆名無法知道誰是真正著作人,或因不具名而不能證實是誰的著作,則這一件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就只能享有自公開發表之日起五十年的保護期間。相較於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這保護期間顯然短得許多。還好,很多著作即使是在發表當時使用筆名或不具名,後來都來得及在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內被證明是哪一個人的著作,不至於適用較不利的計算方式。

跡象顯示,這次羅琳以新筆名出版新作「杜鵑之啼」的秘密被揭漏,不是出版社推出新書的「行銷手法」,而是律師違反保密約定。消息曝光之後,銷售量翻了幾千倍,還有先前將這部小說退稿的出版社跑出來承認看走了眼。這也驗證了作者先前的盛名,對後續創作的小說,確實是有加成效應。

這案子並不是將羅琳以新筆名出版的新作「杜鵑之啼」掛上羅琳的本名或舊有的筆名,所以嚴格來說,並不構成羅琳的「姓名表示權」之侵害,但實際上確實是洩漏了羅琳的秘密,後來洩密的律師向羅琳道歉並以捐贈一筆未公開金額的款項給慈善機構結案,也算是得到合理的解決。

創作人到底想用甚麼名字作為作品的著作人,這是創作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姓名表示權」,大家都應該加以尊重,即使大家都知道「杜鵑之啼」的蓋柏瑞斯(Robert Galbraith)就是「哈利波特」的喬安娜羅琳(J.K. Rowling),也是現實生活中,以Joanne Kathleen Rowling在法律文件上署名的那位英國女作家,任何人沒有經過作者本人的同意,還是不可以在「杜鵑之啼」這本書印上作者為J.K. Rowling,否則就會構成侵害作者的「姓名表示權」,引發羅琳的憤怒,甚至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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