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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建會與畫家吳炫三就「除舊佈新」版印年畫發生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88.03.01.)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近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辦理第十四屆「中華民國版印年畫徵選活動」中,與畫家吳炫三就「除舊佈新」版印年畫發生著作權爭議,吳炫三主張其對於「除舊佈新」版印年畫應享有著作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則認為其為出資之人,應享有著作權,且十四年以來的「中華民國版印年畫徵選活動」活動都是如此,不應有例外。雙方各有堅持,一時仍不易解決。「除舊佈新」版印年畫已於農曆年前印製三千張分送推廣,著作權歸屬卻仍未解決,為了往後的「中華民國版印年畫徵選活動」,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難以破例,但吳炫三先生畫家的藝術文化堅持,一時很難有妥善之解決。

對於這樣的爭議,如果事前能妥為規畫,應可避免,對雙方也會有利。從事實面而言,依報載,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十三萬元之製作經費,委由由承辦單位高雄市立美術館邀請吳炫三先生以「委託創作」名義加入「除舊佈新」版印年畫創作行列。吳炫三先生與高雄市立美術館洽訂委託創作合約書時,堅持著作財產權應歸其所有,而非出資之文建會,惟文建會考量版印年畫徵選活動辦理十四屆以來,著作財產權均屬文建會之通例,並未同意吳炫三先生之要求;雖然雙方對於「除舊佈新」版印年畫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尚有歧見,但吳炫三先生已領得頭款,所完成的「除舊佈新」版印年畫,已於農曆年前由文建會印製三千張分送推廣,而吳炫三先生與高雄市立美術館仍未簽訂正式合約,尾款亦未領取。

就法律面而言,契約並不一定要以書面為之才生效力,當雙方意思合致時,契約就生效,不過對於著作財產權歸屬之問題,為「委託創作」之重點,雙方對此既仍有歧見,顯然該契約尚未成立,更別提生效問題。吳炫三先生領得頭款,僅可被認為同意創作,但對於著作財產權歸屬尚有待協商。關於「委託創作」,其真義如何?須探求雙方之約定真意認定之。不過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二條關於出資聘人(承攬、僱傭)完成著作時之著作人認定與著作財產權歸屬定有明文,依該條文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一項〉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第二項〉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第三項〉」因此,如果是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情形,由何人為著作人之決定,以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等,均應由出資人與受聘人合意約定,不過,縱使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該條第三項規定,出資人亦得利用該著作。

當然,從政府之立場而言,運用預算出資聘請藝術家完成著作,應取得著作財產權,否則豈不圖利他人;然而,從創作者之立場言,智慧財產權是無價的,應政府之邀完成創作,政府之出資僅能作為發動創作,贊助藝術之資助,區區數萬得否就成為取得智慧財產權之對價,不無爭議。

總之,政府機關於委託民間或任何藝術家完成著作以前,均應先將著作權問題處理清楚,包括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著作人格權之行使,以及著作之利用情形等。在未作成約定前,不宜任意先行利用著作,以免造成侵害著作權,而失去談判之有利條件。另外,於著作權法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權局編印之「認識著作權」第三冊附錄亦有「政府機關委託研究、開發案件,合約中有關著作權歸屬問題參考說明」,值得各方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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