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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音樂鈴聲之著作權議題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90.11.18. 94.04.06.最後更新)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人手一機的時代,沒有手機是LKK的代名詞,特殊造型的手機固然是流行與身份的表徵,如果能有不一樣的音樂鈴聲,當鈴聲響起,吸引起身邊酷哥酷妹的注目禮,簡直就是酷斃了。祇是手機音樂鈴聲的響起,不管是「哆啦A夢」、「鐵獅玉玲瓏」,還是「流星花園」的「情非得已」,都牽涉到音樂著作的利用,其中有許多情形都應獲得授權,才能作合法利用。

手機音樂鈴聲的利用模式有許多種,其所涉及的著作權授權議題,也各有不同。

一、原廠手機製造商在製作手機時,先行提供多首內建鈴聲,不必消費者再作處理,這就牽涉音樂著作的重製權,手機製造商一般都是合法經營,均已獲得音樂著作重製權人的授權,利用上較無問題。

二、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等系統業者透過網路或大哥大,直接提供用戶鈴聲下載,這也牽涉音樂著作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由於系統業者都是合法經營,不管是涉及音樂著作的何種權利,因為其經營型態均已獲得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利用上也無違法問題。

三、網站直接提供用戶鈴聲下載,大部分是免費下載,但可以從網路廣告獲取利益。不管這種鈴聲下載經營是免費還是收費,都牽涉音樂著作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而通常這些網路經營者都沒有獲得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利用上造成侵權問題。

四、手機雜誌或網站雖未提供鈴聲下載,但依不同手機機種,以按鍵上的英文、阿拉伯數字提供音樂鈴聲編碼方式,由網友自行在手機上按鍵編曲。這種提供音樂鈴聲編碼方式產生了一項爭議,手機雜誌或網站主張,他們並沒有重製音樂的樂譜,祇是依手機內鍵功能教導網友自行按鍵編曲,不需獲得授權。然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關於「重製」之定義包括「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如果音樂盒是音樂著作之重製,簡譜也是重製,則類似簡譜的手機鈴聲編曲「對應樂譜」的敘述表達也應是一種「重製」,當然也應獲得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四、0204付費電話手機情報站,表列流行音樂鈴聲代碼,供消費者透過電話撥號,下載手機鈴聲或傳送鈴聲給親朋好友。這種鈴聲下載或傳送經營型態也牽涉音樂著作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若沒有獲得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亦構成侵害著作權問題。

五、不管是自網路或0204付費電話手機情報站下載音樂鈴聲,或依手機雜誌或網站提供音樂鈴聲編碼方式,自行在手機按鍵上鈴聲編曲,雖然也是重製的行為,但一般均認為是自用行為,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應該不致於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科技為著作的利用增加了許多管道,這種管道的增加一方面可以為著作財產權人帶來更多的使用報酬,另一方面也造成著作財產權的新侵害型態。不管有無涉及營利的行為,除了合理範圍內的自行利用外,原則上都應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音樂著作權人團體應與鈴聲下載業者好好協商授權費用,以合理的費用合法經營手機鈴聲下載,才是權利人、經營者與消費大眾三贏的局面。至於未經授權,在網路上提供手機鈴聲下載服務,不管有無營利,都是「慷他人之慨」的行為,就要小心著作權人的取締侵害行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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