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宇」與「哈利波特」著作權議題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9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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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二○○一年金馬獎,大陸導演關錦鵬的同志電影「藍宇」以十項提名入圍,獲得影帝、最佳導演、改編劇本、剪輯等四項大獎,好不風光。同一時間,英國暢銷小說「哈利波特」改編的電影,也在臺灣熱烈上映中。其中,都涉及作者與導演間的著作權授權議題,各有不同考量與發展,更顯現著作人對於自己著作心血之不同態度,值得討論。
關錦鵬導演的「藍宇」,是根據大陸熱門的同志網路小說「北京故事」改編的電影,據說有網友於網路上冒用原作者名義發表「拒看藍宇」言論,引起製片張永寧的出面反駁,發表新聞稿指稱,其與原著作者間有三項協議,一是不得洩露原作者的身分、居住地及其他相關訊息;二是原作者將改編電影的權利全權授予永寧工作室;三是原作者不過問電影最後成形的面貌,也不參與拍攝過程。由於導演關錦鵬認為,網路小說為了提高點閱率,當然難免會出現很多具聳動性的鹹濕性愛情節,但在電影的表現上並不需要太多這方面的展現,於是乎就有人認為電影並沒有忠於原著,呼籲拒看。
英國暢銷小說「哈利波特」改編的電影方面,作者羅琳(J.K. Rowling)與導演約法三章,一是不准由美國演員擔綱,二是要絕對忠於原著,三是不可以與速食業者進行促銷活動。不准使用美國演員,看來是對好萊塢電影業不甚欣賞;要求電影要絕對忠於原著,顯然是對自己創作的執著;至於不可以與速食業者進行促銷活動的要求,就是一個作母親的觀點,認為垃圾食物無益於兒童健康,且與「哈利波特」原著在塑造童年快樂時光與健康之宗旨相違背。因為不准使用美國演員的訴求,使得許多想在「哈利波特」片中軋一角的美國大明星恨得牙癢癢的,祇好悻悻然地自我解嘲,撂下狠話說,等到「哈利波特」到美國唸書時再說。
小說拍成電影,涉及著作的授權,而著作權法就此方面,在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各有不同規定。「藍宇」與「哈利波特」與本案有關的著作人格權,包括「姓名表示權」與「禁止不當修改權」,前者規定於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後者規定於第十七條:「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在「姓名表示權」方面,「藍宇」原著「北京故事」的作者不願讓人知悉其真實身分,要求不得洩露原作者的身分,製作人就必須尊重,不得洩露,否則會侵害原作者的「姓名表示權」;至於「哈利波特」的原作者,其實其本名為Joanne Rowling,祇是在小說出版的前夕,出版商基於這部小說以小男生為主角,希望吸引同樣是小男生的讀者閱讀,而為避免受到天下小男生討厭老女生的通性影響,先獲得作者同意,將其姓名以J.K. Rowling方式作中性的表達,隱藏其女性身分,這也必須是獲得作者的同意,不可任意更改,才不致於侵害其「姓名表示權」。
在「禁止不當修改權」方面,「藍宇」原著「北京故事」的作者完全放手讓電影工作者處理他的作品,不作任何干預。除了不願身分曝光的因素,同時也是尊重導演們的專業,確信其必然可以對自己的作品作最佳的展現;至於「哈利波特」的原作者Joanne Rowling,主觀意念較強,對其作品的完整性頗為堅持,要求電影一定要忠於原著,導演能自由發揮的空間就較小,但也無可奈何,因為市場顯然是在作者這一邊,導演不得不同意。
在著作財產權得授權方面,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作者在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時,可以有許多不同的要求,包括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藍宇」與「哈利波特」自然都是獲得原著的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能拍成電影,「哈利波特」原作者Joanne Rowling甚至連演員國籍及促銷合作對象都作限制要求,利用人為了獲得授權,在賣方市場的情形下,也祇有一一同意了。
「藍宇」與「哈利波特」的電影拍攝,其中有關著作權的議題,分析如上。此外,網友於網路上冒用原作者名義發表「拒看藍宇」言論,是否屬侵害原作者的著作人格權呢?此種冒名發表文章,應僅是侵害他人民法上人格權中的姓名權,而不是原作者的著作人格權,蓋其並不是將原作者的文章改成自己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