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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的名人性愛光碟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91.01.04.)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近來到處流竄的名人性愛生活隱私光碟引起各種討論,其中偶爾被提起的是這一片引人矚目的光碟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就法言法,要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必須具創作性,色情光碟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亦要視其中有無創作性而定。一般色情光碟會受著作權法保護,是因為其中涉及劇本之編寫、演出人物依劇本之表演,以及視聽著作之聲光影音攝製剪輯等創作。雖然有司法機關認為色情著作無助於國家文化發展,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範疇,而不能享有著作權,惟從著作權法保護創作之立場,凡有創作性智慧之投入者就應以著作權法保護,至於是色情還是藝術,應否禁止散布,則應由學術或市場決定,或由其他法令去規範。

架設機器作單純的錄音錄影,不是創作行為,不能構成著作,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街角的監視器拍攝留存人來人往的紀錄,祇是單純的錄製,不會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著作。同理,在他人演唱會中架設機器錄音錄影,若無鏡頭音效之處理,也祇是他人表演的重製,不是創作行為,不能構成著作。因此,同一場演唱會中,觀眾或主辦單位的單純錄音錄影,是就他人表演的重製行為,不是創作行為,不能構成著作。但若現場有不同人所作不同的特別鏡頭取景或音效之處理,就該同一表演作各別的錄製,具有各別的創作性,分別可以成為各自獨立的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各自得到著作權法保護。當然,除了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不管是單純的重製或創作性的錄製,這一切都必須獲得表演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可。

著作權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表演人對既有著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第七條第一項則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偷拍或散布他人性愛生活隱私之光碟,是就他人生活行為作非法錄製,除了違反刑法妨害秘密或散布猥褻物品罪等規定外,原則上並不涉及著作權侵害問題,蓋性愛生活隱私顯然事先沒有劇本,其行為也不是著作權法第七條之一所定義「就既有劇本著作之表演」,而錄製行為祇是單純安裝秘錄設備的非法錄製,無特別鏡頭取景或音效之處理,自然也不會構成著作權法中的視聽著作。當然,若有人就此不是著作的內容再作剪輯處理,是否會構成編輯著作,就要視其剪輯有無「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而決定。可以確定的是,不管是四十七分鐘版或十分鐘版乃至二分鐘版,其均僅是節錄,無「選擇及編排之創作性」在內,不會是「編輯著作」。實務上,大自然愛好者架設鏡頭錄製野外動物活動,未必能成為著作,但經過剪輯後,若其「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則可以構成視聽著作。

從另一角度言,不是著作的錄製物是否會有經濟價值,可以讓市場機制去決定。具新聞性或學術性的錄製資料,縱使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還是有人願以高價收構,其原因不在是否為著作,而是因其具有價值,從而依契約自由原則,支付金錢以獲得資料。若有人未經授權而使用該等資料,由於不涉及著作權之侵害,或許祇能透過不當得利、違反公平競爭等規定主張權利。

「生命的意義在創造宇宙繼起的生命」,性愛生活原本就是動物界族群繁衍的正常活動,不必大驚小怪。人類的性愛生活或許會有生命的創作,卻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下的創作,而其中所涉及個人的隱私權則必須尊重。雖然人類社會建立了價值觀以維持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轉,並作為評斷社會成員言行是否符合普遍道德的標準,而縱使違反此一道德標準,若未觸反法律,亦僅能作道德上之譴責,卻不得對其作不法的處罰,更不能使侵害隱私權之行為就此正當化或合法化。為保護每一個人的隱私權,對於非法秘錄並加以散布者固應加以譴責,並繩之以法,藉散布該光碟而從中謀利者,甚至以新聞自由而振振有詞者,亦應以法律科罰之,至於網路上諸多非營利散布者,縱使實際上不可能被一一追究,但祇要設身處地想到任何人都可能是隱私權被侵害者,應該也要知所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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