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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公司可否轉播無線電視公司節目之爭議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91.01.04.)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加拿大著作權法之主管機關工業部(Department of Industry)與文化資產部(Department of Heritage)近日提案修正著作權法,希望解決網路公司可否傳播無線電視公司節目之爭議。

依加拿大著作權法規定,衛星電視及有線廣播電視得依強制授權制度,於支付一定金額後,轉播無線電視公司的節目。然而此一強制授權制度規定是否及於網路傳播,並不明確。

此一議題起因於一九九九年年底,IcraveTV公司與其他無線電視台及影片著作權人之爭議。IcraveTV公司主張其可引用加拿大著作權法的強制授權制度規定,即時轉播無線電視公司的節目。由於其在網頁上另以外框廣告收取廣告費,引起無線電視公司及影片著作權人的不滿。雖然在無線電視公司與影片著作權人的訴訟的壓力下,雙方和解,IcraveTV公司關閉其服務,但此一議題始終未獲解決。

最近蒙特婁一家電視公司JumpTV準備進行一項網路傳輸無線電視節目計畫,聲稱將依強制授權規定,每家收視戶每月支付7角美元給電視公司,而且會設定技術限制,使得祇有在加拿大的收視戶可以收得到這些節目。但該公司希望著作權法就此能作更清楚的規定,以免觸法。

由於網路傳播這項新技術會對公眾接收電視節目代來革命性的影響,各方都在看加拿大著作權法之修正會如何解決此一新議題。

在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有線電視之系統經營者得提供基本頻道,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送之著作,不得變更其形式或內容。」其規定使得有線電視之系統經營者得免費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臺播送之著作,屬於一種合理使用。此乃是因為我國有線電視系統剛開始發展,一方面是起初無線電視臺播送之節目較豐富,以及無線電視臺具政令宣導之功能,要讓廣大的觀眾得以接觸無線電視臺節目,另一方面也是要照顧偏遠而無法以無線方式收視無線電視臺節目之民眾,有機會以有線電視之系統接觸無線電視臺節目。這一合理使用基本上是有利有線電視臺節而不利無線電視臺。然而,隨著有線電視經營之卓壯,其性質偏向小眾而多元,在節目品質上並不比無線電視臺遜色後,無線電視臺面臨有線電視臺激烈競爭下,會產生一些微妙的變化。其結果,一方面是有些有線電視之系統經營者或許根本不願播出無線電視臺節目,而希望將其有限的資源作更多有線頻道節目的播出;另一方面,無線電視台面對有線電視之系統經營者的競爭,也會質疑,在商業競爭市場上,著作權法為何剝奪其利益,讓有線電視之系統經營者得以免費轉播無線電視臺播送之節目,如果有其公益政策上之考量,至少也要透過法定授權機制,讓有線電視之系統經營者支付適當費用後才能轉播無線電視臺播送之節目。

上面這些問題在網路廣播(webcasting)技術發展成熟,並廣泛運作之後,將會更加突顯其爭議,各方有必要預作思考,以維持合理公平之傳播環境,並兼顧權利人與利用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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