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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出版品進口應注意平行輸入之著作權問題

作者:章忠信
90.03.20.完成 101.02.27.最後更新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大陸出版品到底能不能進口,最近有諸多討論。這問題牽涉到政府公權力之行政管理與人民私權利的著作權保護議題,然而,大部分的意見都從意識形態或學術自由觀點爭論是否應開放進口,僅偏重於行政管理層面,並沒有討論到著作權人私權的尊重。

目前大陸出版品進入臺灣,其管理之法律依據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依該條規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未經許可而輸入者,可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該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

對於大陸出版品之進口,行政院新聞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出版品錄影節目進入臺灣地區許可數額」,作為審核標準,凡大陸出版品,包括新聞紙(報紙、通訊稿)、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第二條),其內容有(一)宣揚共產主義或從事統戰;(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及(四)凸顯中共標誌(因內容需要,不在此限)等,均禁止進入臺灣地區(第四條),另外則允許政府機關、大專校院、相關學術機構、團體、大眾傳播機構或學者專家就具有上開情形之一之大陸地區出版品,於有必要時,專案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第六條)。至於經允許在臺灣地區發行之大陸地區圖書、有聲出版品,應改用正體字發行(第九條)。上述有關大陸地區出版品之規定,包括電子書、電子雜誌等數位出版品,但應僅限於在台灣地區以數位媒介之實體流通,或在台灣地區網站平台上提供之情形,無法及於台灣地區以外網站平台上提供之情形。

對於以上規定,行政院方面有二大主要部門,包括負責出版品管理的行政院新聞局,以及負責大陸政策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這二個部門的立場很清楚,政府並非全面封鎖大陸出版品,學校、個人研究用書都可以申請進口。就行政院新聞局而言,開放販售除了顧慮國安問題,也有一部分是基於對國內出版業的保護,所以必須透過修改相關許可辦法,逐步開放大陸圖書、雜誌、電影、錄影帶、廣播電視節目在台銷售、發行及播映。在大陸政策方面,陸委會係將開放大陸出版品來台與大陸是否開放台灣出版品進口作對等考量,亦即希望大陸採取對等開放,以保護我方出版利益。

關於大陸出版品之進口,除了行政上之管理,著作權法方面之規定,也應併入考量。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違反者雖自九十二年起已不再有刑責,但販售之行為仍違反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不過,在網路上散布電子版,屬於公開傳輸行為,若係未經授權之行為,屬於侵害公開傳輸權之行為,得依第九十二條處罰。

至於為了有利於中央或地方機關、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等,則於第八十七條之一作除外規定,允許作一定數量之輸入,主管機關並依此訂定「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使得為上述特定情形之輸入不必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以上係屬著作權領域中所謂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即原則上禁止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由領域外輸入原版著作重製物,只有在例外為特定目的之輸入,才不必獲得著作權人授權,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則對於大陸出版品之進口,亦有前述「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適用。目前台大師大附近大陸出版品之地下銷售之情形,縱使避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限制,也無法通過著作權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

「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並不是國際著作權公約之要求,大部分國家的著作權法多有此規定,祇是限制的範圍寬廣各有不同,美、日、韓、新加坡及中共均禁止未經授權之輸入國境,歐盟諸國則僅禁止自歐盟境外之輸入,但歐盟境內各國間則可以自由流通,至於澳洲與紐西蘭,縱使在美國強力反對下,近年來已開放著作之真品平行輸入。由於各國作法不同,不易取得一致,故國際著作權公約乃任諸各國國內法自行決定。

真品平行輸入所輸入者為權利人或其所授權之人所製作者,並非盜版品,問題在於著作權法應保護權利人的市場區隔權利,還是消費者消費權益。

贊成真品平行輸入之理由認為:(一)消費者有權買到便宜的、好的貨品;(二)貨品既非盜版,自然可以自由流通,權利人不應擴大其權利;(三)禁止真品輸入將使權利人不當地壟斷貨品,造成貨品昂貴、不易買到或品質不佳;

反對真品平行輸入之理由則認為:(一)權利人應有權作市場區隔,包括產品內容、品質、價格之區隔;(二)權利人對於貨品之銷售投注大量廣告費以建立品牌知名度,真品平行輸入者搭便車行為,造成不公平;(三)權利人之長遠經營須遵守當地法律規定,真品平行輸入者打帶跑,無須遵守;(四)真品平行輸入者無法提供售後服務或保證品質,對消費者未必有利,反而破壞權利人之聲譽;(五)代理商須支付高額代理費,真品平行輸入者無須支付,造成不平等。

真品平行輸入之原因,在於輸入有利可圖,或因境內無該等產品可用。欲解決上述不同爭議,應允許真品平行輸入,可以平抑市場不當價差,但對於搭便車者、混淆貨品來源者,則以公平交易法處理。在我國,同屬智慧財產權領域且屬於經濟商業性之專利法及商標法都允許真品平行輸入,其屬於文化性及精神活動之商品的著作權法卻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立法政策上很難說有其一貫思考,故必須有所調整。

從政府行政管理之立場,大陸出版品是否開放進口,消費者的權益、出版業者的市場生存空間、國家安全等三個因素都必須考量,而國家安全反而是最不重要的因素。蓋自由開放的社會,人們要擔心的是過度侵犯隱私與鼓惑物慾的出版品,而不是與共產主義或統戰有關的出版品。在出版業者的市場生存空間方面,雖然日前簡體字版「哈利波特」的輸入造成本地合法授權書商權益的損失,不過,競爭力與消費者權益要併作均衡,長遠來看,要讓臺灣出版業者有效成長,具有堅強的競爭力以積極拓展海外華人市場,不管大陸是否開放市場,過度的保護並不適宜;至於消費者權益方面,並不宜以開放大陸出版品輸入,作為要求大陸對等開放我國出版品輸入之談判籌碼,要瞭解讓大陸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絕對有利於本地消費者接觸資訊與娛樂,至於大陸是否要繼續封閉其市場,政府又何必自綁手腳,玉石俱焚。

又允許大陸出版品進口後,到底應否改用繁體字發行,也是值得檢討。文字是文化發展的產物,簡體或繁體各有優劣,要順其自然,為社會所普遍接受,不必強求。要求大陸出版品書籍改成繁體字,顯然耗費成本,然若允許大陸書籍以簡體字版直接進口,則又何必要求大陸雜誌改為繁體字版。若簡體字不易為臺灣市場接受,自有商業機制調整,出版商將會改以繁體字發行,不待以政治理由越俎代庖。

然而,即使在行政管理上開放大陸出版品進口,若著作權法未作配合處理,並不能解決本地消費者之迫切需求,蓋除非經大陸或外國著作權人授權,否則開放大陸出版品進口後,只能有少量特定利用目的之輸入,仍無法在書店大量流通,不足以有利本地廣大消費者之接觸資訊與娛樂,而目前大陸出版品之地下銷售之情形,依舊因著作權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而無法有效改善。這不祇是大陸出版品問題,還包括其他外國人著作是否能自由在臺灣流通,校園使用原文書是否便利與價廉的實益,都應併作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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