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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島小夜曲」的著作權保護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91.07.20. 最後更新日期 91.07.23.)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綠島小夜曲」是一首耳熟能詳的老歌,長久以來,大家都不知道作詞者的姓名,祇知道作曲人是周藍萍。最近,住在高雄縣彌陀鄉,高齡七十八歲已中風而無法言語的高鈺鐺,透過他的太太劉秀嬌女士主張他才是「綠島小夜曲」真正的作曲者,希望有人能幫他證明。

日前高雄縣長楊秋興前往探視這位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犯,高先生家屬再次提出這項希望。高太太指出,高鈺鐺的音樂才華在學生時期就展露,擔任過長榮中學喇叭隊長,因為白色恐怖在綠島被關了二十五年,目前還有自彈自唱的照片,只是高齡又中風臥床的高鈺鐺早已無法言語,家屬也拿不出直接證據,證明綠島小夜曲就是高鈺鐺作的,希望有其他同期獄友出面證明,好讓大家知道高鈺鐺就是「綠島小夜曲」真正的作曲者。事與願違,高先生卻已先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晚間過逝。

關於「綠島小夜曲」的創作,根據人權教育基金會創始會長柏楊於二○○一年十二月八日世界人權日及綠島人權紀念碑落成兩周年前夕,造訪他當年坐監九年的綠洲山莊,於綠島人權紀念碑旁的燭光晚餐會上說明,當時政治犯送到綠島後,被迫苦勞,圍起一圈鐵絲網,以咕咾石砌屋,並在其中挖一鴻溝區隔男女囚犯。其中的一對不知名的囚犯,不知是夫妻還是情侶,偶以字條互訴情衷。一天,其中一人寫了一首詩想要拋過鴻溝給對方,不幸紙條掉進鴻溝,兩人極為恐懼,先後失蹤。紙條由管理員撿起後,呈送警備總部秘不外宣。由於詩文內容優美感人,更無怨恨之詞,內部人員深受感動,口耳相傳,六○年代遂由名作曲家周藍萍譜為「綠島小夜曲」。至於這首詩的作者,是男方或女方,迄今不詳。

關於「綠島小夜曲」的著作權議題,在早期的著作權法,著作一定要經審查,向內政部申請,獲准著作權註冊才能享有著作權。這些審查,在當時的環境常常會涉及到是否「政治正確」的議題。以「綠島小夜曲」的背景,一方面是作者不可能提出著作權註冊申請,另方面是縱使提出,因為政治背景的問題,也無法獲准註冊享有著作權。

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我國著作權法作了很大的修正,依循國際著作權公約的標準,廢除著作權註冊主義,改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一旦完成著作,不待作任何申請,就自動享有著作權,審查的問題或是否「政治正確」的議題,也就不存在,對著作人的保護可以說是一大進步。

七十四年著作權法雖改採創作保護主義,但仍保留有著作權註冊制度,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的舊著作權法再改為著作權登記制度。直到八十七年元月廿一日修正的現行著作權法才完全取消著作權登記制度。不過,從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以後,無論是著作權註冊制度或著作權登記制度,這些註冊或登記都僅具有存證的性質,並不是取得著作權的必要條件。

七十四年新法實施後,先前完成的著作怎麼辦呢?當時的法律規定,祇要是依舊法的著作權保護期間還未屆滿的,就可跨過新法而依新法受保護,不管先前是不是經過核准著作權註冊。七十四年以前的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歸著作人終身享有之,並得於著作人死亡後,由繼承人繼續享有三十年。」(第四條前段),但是,當時的著作權法施行細則又規定,「凡著作物未經註冊,而已通行二十年以上者,不得依本法聲請註冊享有著作權。」(第四條),所以在民國五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前通行滿二十年的著作,在七十四年七月十日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之前既已不再註冊而受保護,七十四年新法修正公布後,仍不能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這一情形要等到二○○二年一月一日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才有所改善。依該組織所定「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WTO/TRIPS)」規定,著作權保護期間不得低於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或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並應回溯保護,八十七年著作權法修正增訂的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一即依該標準修正,回溯保護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或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於加入WTO後才開始生效。

雖然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依現行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規定為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但第三十二條又規定:「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綠島小夜曲」的作詞者如不詳,則其著作財產權僅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惟依近日高鈺鐺的太太劉秀嬌女士透露,其曾透過相關單位獲知,傳聞「綠島小夜曲」的作詞者王博文早已過世,若此一傳聞屬實,王博文確為作詞者而仍有繼承人,其繼承人對於「綠島小夜曲」的詞到目前仍享有著作財產權。若是王博文已過世而無繼承人,則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該詞的著作財產權已消滅,成為公共所有,任何人依第四十三條規定均得自由利用,不過仍應尊重其著作人格權,亦即應註明是王博文所作之詞。

至於「綠島小夜曲」的作曲者,不知在譜曲時是否有經作詞者的同意,不過,縱未經同意,不管作詞者是不是主張著作財產權,仍無礙於作曲者對於其所作之曲享有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目前幾乎所有在市面上流通的「綠島小夜曲」相關CD或歌譜,都標明作曲人是周藍萍,法律上就推定周藍萍是「綠島小夜曲」的作曲人,除非有其他證據證明高鈺鐺才是真正的作曲者,否則並無法推翻法律上周藍萍是「綠島小夜曲」作曲人的推定。

作為一個作者或著作財產權人,為了保護自身權益,一旦著作完成,應立即地將自己的姓名註記在著作上,並作適當的發表,使公眾知悉是自己的著作。既然市面上流通的「綠島小夜曲」相關CD或歌譜,多年以來都標明作曲人是周藍萍,高鈺鐺要主張他是真正的作曲者,一方面事過境遷,不易取得證明,一方面是時至今日才提出,恐怕也不具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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