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事分析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教科書與參考書之著作權相關議題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91.09.01.)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開學了,家長們忽然發現,雖然經過教育單位與書商的一番討價還價,書商固然將教科書價格降下,但參考書價格漲了好幾成,加上不再如過去提供相關教學輔助用品及特殊學生使用輔助版本,書商不但沒有減少收益,實質上反而還多賺了一筆。教育部官員祇能不顧事實地說,參考書不是非買不可,並將行文要求各學校貫澈「三不原則」,即「不得要求學生統一購買參考書、不得以參考書作為教學內容或作業、不得指定參考書或評量內容為學生回家的功課」,更希望老師能自編輔助教材。在此同時,全國教改協會及教育部「九年一貫國教課程推動委員會」聲稱,將推動九年一貫課程著作權使用分級制度,制定相關法規,建立「九年一貫國教課程著作權分級使用制度」,把課程綱要教學內容分為公共版權、授權教育非營利使用、普通著作權等三大部分,其中公共版權部分就可供外界自由使用,並認為可先從部編本作教育內容著作權的釋放。仔細觀察這項計畫所提的著作權處理作法,可以發現並未對症下藥,就著作權的觀念,也未必精確,值得作進一步分析,以真正解決問題,並兼顧公義與合法權益。

長期以來,教科書與參考書之著作權相關議題就困擾著教育部、教科書商、其他出版競爭業者與學校,其中包括教科書使用他人著作所面臨的授權困難問題,以及雙商對教科書著作權壟斷,造成參考書市場獨占,其他業者或學校無力對抗書商等問題。這些問題在現行法或實務操作上並非無解,祇是必須釐清某些著作權觀念,才能藥到病除。

首先是編製教科書時,如欲使用某一篇文章、某一首歌或一幅照片,找不到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經過多方與著作財產權人洽談授權,始終無法達成協議,似乎祇有放棄一途。這個難題在八十七年修正公布的著作權法中,經過書商強力遊說立法委員之支持下,參考日本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德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及韓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例,修正了第四十七條,提供了解決之道。為了編製教科書以嘉惠學子接觸優良適當的著作,該條文規定,「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此一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對於這項利用,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依主管機關訂定的費率支付使用報酬。在這項規定之下,高中或高職以下學校所使用必須經教育部審定的「教科書」,不管是書商所編製者,或是教育部自行編製者,都可以在合理範圍內,重製(引用或翻印)、改作(改寫、改編或翻譯)或編輯(收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同時,編製該教科書之人還可以將這些著作利用於教師手冊中或教師使用的教學輔助用品上。這裡所稱的「合理範圍」,必須是利用情形不嚴重影響著作權人正當權利與合法利益者,例如可以使用「空中英語教室」的一篇短文於英文課本中,但不得將整本「空中英語教室」列為英文課本,或可以在自然課本中某一個單元中,利用「小牛頓」的一幅圖片,卻不得整本課本都使用「小牛頓」的圖片。由於教科書的市場龐大,合理使用的結果多少會對這些被利用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造成影響,所以法律規定必須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費,這就是所謂的「法定授權制」。在這項制度下,著作財產權人並沒有反對的權利,利用人若無法找到著作財產權人,得先行利用,待著作財產權人出面後再支付費用,同時,利用人縱使未支付使用報酬,祇是必須負擔債務不履行的民事上責任,尚不致於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也就是說著作財產權人的著作財產權在這項利用狀態中,已經弱化為報酬請求權。又雖然編製該教科書之人也可將這些他人著作利用於教師手冊中或教師使用的教學輔助用品上,著作權法卻不允許編製該教科書之人也可將這些他人著作利用於參考書上,因為參考書畢竟不是教學所必需,因此,縱使編製該教科書之人欲利用這些他人著作於參考書上,仍應經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書商或教育部編製教科書後,對於該教科書得享有著作權,除了上述因「法定授權」而利用他人著作的部分外,當然得再就教科書內容自行編製參考書,其他人若欲依特定版本的教科書編寫參考書,難免會重製或改作教科書的內容,若未經書商或教育部的授權,可能會構成侵害著作權,這時就會引起一般人所關切特定書商壟斷參考書市場的問題。這個問題其實並非絕對無解,依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並不保護「表達」所隱含的「觀念」,蓋「觀念」不能以著作權壟斷,同一「觀念」的不同各別「表達」,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在教育部所訂的「一綱多本」原則下,各不同版本教科書的內容都必須遵照教育部所定的「課程綱要」標準編製,「課程綱要」所傳達的是高中高職以下各級學校每一個年級課程所必須包含的內容,各版本教科書或參考書的編製,都是依「課程綱要」所要求的「觀念」,自行作課文內容之「表達」,確有獨立創作的空間,不一定要重製或改作其他書商所編製的教科書,且縱使依特定版本教科書的「表達」所傳達的「觀念」,自行以不同的方式作「表達」,並不會構成侵害該特定版本教科書的著作權。例如,依「課程綱要」規定,國中一年級數學應教授體積、容積與容量的觀念,某一版本教科書在第三章有「體積、容積與容量」的單元,祇要不是將該教科書的文字或圖片重製或改作,任何人用自己的文字與範例就「體積、容積與容量」的數學觀念另作表達,編製成參考書,是就同一「觀念」的另一種不同「表達」,並不會有侵害該版本教科書著作權的問題;同理,就高中某一版本英文教科書另行製作參考書,將每一課課文所使用的單字或所傳達的文法結構與用法作不同的闡述、例句與練習,祇要沒有重製或改作課文內容,也不會有侵害該版本教科書著作權的問題。此一原理,在其他科目,如物理、化學、生物、地理、歷史等,亦有其適用,較有問題的可能祇有國文一科的參考書,因為必須使用教科書的課文原文,無法適用上開原則,但至少已解決了絕大部分科目的參考書可能被特定教科書書商壟斷的問題。

若說為了打破教科書書商對參考書市場的壟斷而要制定相關法規,將課程教學內容分為公共版權、授權教育非營利使用、普通著作權等三大部分,並不切實際,也不可行。著作權法第十條前段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書商就其編製的教科書,自完成時起就享有著作權,除非書商自行授權他人利用其教科書內容以編製參考書,或其自動聲明任何人可以依其教科書內容以編製參考書,政府如何能以法令強制剝奪書商的著作權,使其成為公共版權,或強制使其一定要授權他人作教育非營利使用?若堅持此一作法,不但將侵害人民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恐怕也違反國際公約對於著作權保護之要求。事實上,基於「肥水不落外人田」的利益考量,書商是不可能授權他人利用其教科書內容,或放棄其著作權的,大蓋祇有部編本基於政策之配合,才會開放其著作權。

此外,教育部頒定的「課程綱要」在要求教科書必須包含一定的內容,是一種課程「標準」,可以說是傳達一種教學內容的「觀念」,而不重其「表達」,同時,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課程綱要」為一項教科書內容的強制性「標準」,屬於「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而實際上每一本教科書依「課程綱要」編製,並未利用「課程綱要」的「表達」,祇是依從「課程綱要」所定「標準」的各別「表達」,所以「課程綱要」根本無所謂「分為公共版權、授權教育非營利使用、普通著作權」的問題,縱使「課程綱要」受著作權法保護,從來也沒有人直接利用「課程綱要」的表達,是不是要開放「課程綱要」的著作權,也與教科書及參考書的著作權無關。

總之,教科書與參考書的著作權與壟斷問題,從著作權法觀之,不是不能解決,主要在於是不是對著作權法有正確的認識,而特定版本教科書書商以外其他有心編製參考書或輔助教材的書商、學校或老師,願不願意多花一些心力,依特定教科書所傳達的概念,自行設計不同表達方式的闡述、例句與練習,而避開直接利用教科書內文表達的可能,其他的問題,則交給市場及公平交易法就足矣。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