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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園影印書籍所涉著作權問題分析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91.09.30.完成 97.03.05.最後更新)
E-mail: ch7943wa@ms12.hinet.net
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九月底各大學開學後,全省各地檢察署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通令下,分別在各校園周邊影印店展開取締非法影印行為之查緝行動,引起各界注意。負責這項搜索行動的檢察官表示,取締對象以非法從事中文、外文書籍影印,違反著作權法的業者為主,檢方將視學生影印原文書的百分比來追訴罪刑,影印不超過三分之二者不予追訴,如果超過三分之二將予追訴,尤其若是整本影印,包括註明出版社、作者的版權頁都印影者,更將觸犯屬非告訴乃論之偽造私文書罪。

每年學期一開始,正是校園大量非法影印書籍的高峰期,由國內外出版者協會所組成的「台灣國際圖書交流協會」早就密切關心此一現象,報載法務部早在八月十三日就指示台灣高檢署保護智慧財產權查緝行動小組,在開學之際針對大專院校附近影印店的盜印教科書行為作全省同步查緝,而包括外國出版者協會,也都派員來台瞭解。「台灣國際圖書交流協會」則對外說明他們只會對非法影印店提出法律行動,不會對非法影印學生採取法律行動。

大學用書的著作權人關切其權利是否能被有效保護,而從學生或消費者角度言,大家關切的是大學用書太貴怎麼辦?學生是否可以影印書籍?一本書可以影印多少?校園周邊影印店如何合法經營?其中均涉及著作權的議題。

學生上課要用書,原本就應該花錢購買,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正如同上大學要註冊繳學費,住宿要租金,坐車要車費,吃飯要飯錢,手機也要付費。也許有人認為原文書太貴,這是對市場的不瞭解,在國外,教科書原本就是比一般書籍較貴,可能是知識有價,且專業知識比一般書籍值錢,市場也較小,所以較貴。今年七月間,筆者在美國買一本一千多頁的著作權方面的教科書(Peter Jaszi教授著),就花了七十美元,合約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相對而言,國內的中文大學用書就比較便宜,八百頁的著作權方面教科書(羅明通博士著),則祇要新臺幣六百元。如果再加上國內進口商的合理利潤,外文教科書很貴是事實,也是必然的結果。

學生影印書籍是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除非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原則上應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應負民事賠償責任,至於刑責部分,如是自用,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至於提供書籍或影印設備供學生影印或代客影印的書店,則可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這些行為屬於告訴乃論,必須著作財產權人提出告訴,才能加以起訴判刑。

關於學生對於學校用書的合理使用空間,主要在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該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由於著作種類繁多,內容性質各有不同,利用的形態也不一,所以法律上無法規定影印多少才是「在合理範圍內」。一般人多不會自備影印機,所以依第五十一條的影印行為多是在圖書館中進行。許多圖書館都在影印機旁標示「列印書籍時不可超過三分之一」以提醒讀者勿觸法,其實此一「三分之一」標準並非法定合理使用標準,祇能說是圖書館業界間的通說。由於讀者之影印行為若有侵權,要由讀者自行負責,圖書館之要求純係行政管理之考量而已,縱未作禁止影印超過三分之一之要求,圖書館亦不致違法。其實,某些影印行為縱使印四分之一,也是違法,例如四百頁的書籍印了一百頁,可能仍不得主張合理使用,故是否合理使用,必須個案判斷,無法一概而論。又雖然第五十一條規定僅能「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進行重製,但個人利用的影印行為縱使不是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進行重製,祇要不超過「合理範圍」,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的「其他合理使用」,並非不得透過便利商店或一般影印店,重點在於是否在「合理範圍」內。關於是否在「合理範圍」,須從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四項標準判斷之,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另外一項學生可以合法取得教科書內容的方式是透過圖書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學生可以依此規定請求圖書館在合理範圍內影印教科書之一部分給讀者供個人研究,當然,圖書館此時必會要求學生支付影印必要費用,但因此僅是行政管理或耗材費用,不致於構成營利行為。

學生對於書籍超過合理使用之影印會構成重製權之侵害,而影印店提供機器設備或代客影印之行為若不是學生侵害重製權的共犯,至少也構成幫助犯。學生個人利用祇要不超過「合理範圍」,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的「其他合理使用」,得透過影印店影印,但影印店的影印是否沒問題?校園周邊的影印店為學生印製學生自己的報告或論文,因學生自己是著作財產權人,影印店不涉及著作權侵害行為。但學生自己的合理使用影印,並不表示影印店也是合理使用,蓋影印店不是公益事業,與圖書館提供影印收費是行政管理必要收支不同,影印店收費是營利行為,藉學生合理使用行為收取利益,似乎不等同於影印店之提供影印機讓學生自行影印,或代客影印,也是學生合理使用行為之延伸,從而,影印店在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直接授權之影印方面,很難主張合法。

大學用書不管是國內或國外出版者,都非常昂貴,有時還不一定買得到,是造成影印普遍的原因。過去國民所得與經濟水準很低時,還可以說因為負擔不起而使用影印本。目前國內經濟發展與國民所得水準,實在已經很難再名正言順地使用盜版書籍。解決書價昂貴或買不到書,以下方式或許可以提供解決之道:

一、教授及早指定用書:若學校行政部門對於每一學期要開那一門課,要求教授將課程綱要內容及指定用書在前一學期公布,甚至學校行政作業可在學期結束前完成下學期選課,則書商或學生有一個寒暑假可預作準備,不致於發生開學後仍買不到書,必須影印的情形。

二、二手書管道之建立:二手書可以解決書價昂貴或買不到書的問題。大學用書除非具保除參考價值,大多可以再投入市場,書暢其流,不會有侵害著作權問題。以筆者先前所述在美國以七十美元構得著作權方面的教科書為例,同一天在美國校園中就看到有三十九美元,合約新臺幣一千三百元的二手書。

三、「校園書房(Campus Bookstore)」的「閱讀資料(reading materials)」影印合訂本:很多外文書在版權頁中都有一項記載,例如Peter Jaszi教授著的著作權方面教科書就記載著「超出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合理使用之影印,每份影印本每頁請向著作權授權管理中心支付美金25分(Permission to copy material exceeding fair use, 17 U.S.C. § 107, may be licensed for a fee of 25¢ per page per copy from the 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 222 Rosewood Drive, Danver Mass. 01923, telephone (978)750-8400) 」這樣的註記對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都是有助益的。利用人若不能確定其影印頁數是否合理使用,直接付錢影印,就可以完全避免往後爭訟不清,若是買不到原版書,也可以依書頁上的註明方式,逕行付費印書,免去往返聯繫耗時的不便。尤其若是不須要使用整本書,上課祇要其中幾頁,則印多少付多少,不必買一本書,利用人實惠,著作權人也不會有損失。美國教授常從好幾本書中指定不同章節,由校園書房編印「閱讀資料」,處理付費、印製及銷售作業,教授上課有資料,校園書房由編印銷售閱讀資料中,收取應支付給著作權人之報酬及自己的合理利潤,學生不必同時買好幾本不同的昂貴教科書,著作權人也獲得部分報酬,對各方均有利。

四、教授自行編寫教材:若外國教科書昂貴,國內教授自行編著教材也是一個可行作法。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教授研讀外國資料後,依該等資料所傳達之觀念,以自己的表達方式撰寫教材,僅涉及觀念之引用,不涉及外國著作表達之重製或改作,並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這對知識之引進或書價之降低,均有助益,國內教授應多在此一方面下功夫。

對於檢方此次查緝校園周邊影印店之盜版行為,應予肯定。對於學生而言,我們亦應呼籲必須尊重「知識有價」,並貫澈「授權利用」及「使用者付費」之著作權法基本原則。至於大學用書昂貴或不易取得之問題,各方仍有努力的空間,畢竟大學是國家教育最高學府,校園內不法利用著作之情形不應再坐視其泛濫,成為最不好的示範。如何保護著作人權益,同時讓知識可以方便流通,是著作權法立法之終極目標,各方均有責任建立合法利用著作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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