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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公開別人的信件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92.10.30.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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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律律師事務所的法務人員劉偉杰捲款三十億逃亡後,警騎四出,全力緝捕,在其男性密友中搜出數年前來往的情書,許多報社加以全文刊登,讓各界得知兩人的同性戀關係。無獨有偶,同一段期間,英國已故王妃黛安納的管家包爾(Paul Burrell)在其新作「皇家責任(A Royal Duty)」一書中,引用了黛安娜寫給他的書信,作了一些描述,敘述黛安娜早預知可能有人要密謀製造假車禍,置她於死地,以方便查理王子再婚。
在這些事件中,書信不斷地被引用,但是,手法不同,法律責任其實也有不同,顯然國內媒體觸法而不自知,法律觀念有待加強。
書信是寫信者的創作,可以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縱使書信寄出,喪失書信的所有權,亦不影響其著作權之享有。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雖然同條文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但因書信不是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縱使書信已寄出予他人,仍不會喪失書信的公開發表權。此外,第十八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至於屬於著作財產權之重製權方面,第二十二條則有明文。侵害書信著作權之情形,第八十六條規定,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其繼承人依順序對於侵害著作人格權者得請求民事救濟。若是為營利而侵害著作權,更可依第九十一條規定負擔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而第五十二條則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如果書信並未公開發行,得為新聞傳播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固得主張合理使用,但若依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之利用,則必須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否則不得加以合理使用,
劉偉杰寫信給同性密友,和捲款逃亡有何關聯?同性戀你情我願,不是犯罪,為何媒體要將私人信函內容曝光?縱使認為是新聞報導,是否真有必要全文刊登?說穿了僅是嗜血的新聞處理。這種超越合理使用的全文刊出,除了侵害劉偉杰的隱私權,同時也侵害了他的著作人格權中的公開發表權與著作財產權中之重製權。報社可是吃定了劉偉杰逃匿期間,斷不致提出侵害著作權之主張?
黛安納王妃的管家包爾就聰明多了,他說在寫「皇家責任」之前,已經與律師討論過,並未將信函全文刊登,而是截取必要部分作為佐證,所以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關於創作引用他人著作是否限於「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英國與美國著作權法都不作此限制,蓋是否合理使用,不應以著作未發行即全盤否認,而應考量所有情事後認定,如果新聞傳播或公眾知的權利之價值高於著作人權益,就可以合理使用而不問著作是否已公開發表。我國著作權法就此似乎比較保護著作人,未公開發表之著作,除了時事新聞報導,是不能作合理使用的。
在日本,也曾發生過類似的案例。二○○二年東京地方法院就曾判決日本文藝春秋社未經名作家三島由紀夫遺族之同意,發行福島次郎所寫,刊載有三島由紀夫之書信的自傳體小說「三島由紀夫--劍與寒紅」,侵害著作權,除應停止該小說之發行外,並應賠償三島之家屬五百萬日元,及在各大媒體刊載道歉啟事。
這些案子,一再地說明,書信是有著作權的,不可以任意使用,不僅報社、傳記作家要小心,下回學校老師把同學寫給異性的情書貼在布告欄,或女同學將男同學的仰慕書信影送公開時,都得先想一下著作權法中,重製權與公開發表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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