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專用CD不可轉賣
作者:章忠信
93.03.18.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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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無所不賣,但賣了不該賣的東西也會有事。最近某一電台員工在拍賣網上販售唱片公司交給該電台宣傳用的專輯,向電台提出抗議,電台表示純屬個人行為,已對該員工提出警告。
傳播業界的慣例,唱片公司為了新專輯的推出或有利自家唱片銷售之考量,常會特製單曲CD 或集結自家唱片主打歌曲之CD,以非賣品的方式,交給該電台播放宣傳。由於這些CD是專為電台宣傳播放特製,未在市面上行銷,在歌迷心目中因具稀有性,更有收藏價值。唱片公司認為媒體工作人員不該拿非賣品的宣傳CD販售圖利,於是透過交易方式捉到販售的電台員工,電台也承認疏失,發了一封道歉函給唱片公司。
唱片公司到底能不能主張電台或其員工轉賣CD侵害其著作權?這些唱片公司特製的宣傳CD為甚麼不可以任意流通呢?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著作權人雖然享有散布權,但第五十九條之一又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此為著作權法制所承認的「第一次銷售原則」或「耗盡原則」,祇要是原版的CD,任何轉售都不會構成著作侵害著作權。
本案的癥結在於,電台或其員工到底有沒有取得宣傳CD的所有權?唱片公司為宣傳,特製CD交給該電台播放,是以非賣品方式進行。唱片公司應該可以主張,他們並沒有將宣傳CD的所有權交給電台,而是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授權電台在節目中播放,所以,電台只能依照唱片公司授權的方法使用CD,沒有取得宣傳CD的所有權,當然就不能主張要依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轉售宣傳CD。為了保護自身權益,唱片公司應該進一步在宣傳CD上標明,「授權電台節目宣傳播送使用,不得轉售」,則在網路買到該非賣品的宣傳CD之人,就不能主張自己是善意第三人,進而也不能以合法重製物所有人的身分,再加以轉售。
類似的情形在照片的使用上也會發生。唱片公司為旗下偶象歌手辦的活動,為避免記者攝影技術不佳,影響偶象形象,有時會自備偶象的宣傳照片,供媒體使用。如無特別約定,報社在使用上僅能為該次活動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否則也會構成侵害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