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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維案之分析

作者:章忠信
(章忠信 90.11.27. 最後更新日期 9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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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四維膠帶公司董事長,七十三歲的楊斌彥(Pin Yen Yang)以中華台北網球協會理事長身分應邀赴美國紐約參觀網球公開賽途中,在美國克利夫蘭霍普金斯(Hopkins)國際機場被聯邦調查局幹員所逮捕,同時被逮捕的,還包括其掌管公司研發部門,具美國國籍的四十一歲女兒楊惠珍(Hwei-Chen "Sally" Yang)。

據報導,聯邦調查局幹員經由秘錄設備錄得楊氏父女被捕前數小時,楊斌彥曾以隨身小刀在Westlake旅館中,將艾佛瑞.丹尼斯公司華裔工程師李天宏(Victor Lee)所交付相關文件上之「機密(confidential)」及「艾佛瑞.丹尼斯公司所有(Property of Avery Dennison Corp.)」等標示切除。

四維公司約有九百名員工,以生產黏性膠帶為主,產品行銷台灣、馬來西亞、新加坡、中國大陸及美國,年營業額約1.5億美元;艾佛瑞.丹尼斯公司位於美國加州,為美國最大的黏貼產品製造公司,生產郵票及郵寄標籤等產品,在全球約有16,000位員工。一九八七年起,艾佛瑞.丹尼斯公司就希望與四維公司合資成立公司,與四維企業展開長達七年的合作談判,發展亞洲市場,雙方曾交換一些資料,不過最後並未合作成功,也引起事後諸多揣測,認為本案是合作不成後的發展。

依調查指控,艾佛瑞.丹尼斯公司華裔工程師李天宏從1986年5月任職艾佛瑞.丹尼斯公司。1989年7月起,李天宏應楊斌彥之邀,擔任四維公司顧問長達八年,期間將艾佛瑞.丹尼斯公司非常敏感而具高價值的產品製造機密洩露給四維公司,並自四維公司取得約$150,000美元的對價,而該筆錢是透過李天宏在台岳母之銀行帳戶取得。

據外電報導,一九九七年元月,李天宏參加了聯邦調查局所精心策畫的艾佛瑞.丹尼斯公司內部有關遠東地區產品銷售計畫會議,會議中所有出席者被告知某一檔案夾存有機密資料,而依當時秘密安置的錄影設備之錄影顯示,李天宏曾三次接觸該資料,其中一次戴上手套將該份文件攜出辦公室數分鐘之久。一九九七年三月,聯邦調查局幹員查獲李天宏之犯行,其坦承提供四維公司許多艾佛瑞.丹尼斯公司的機密資料。在聯邦調查局幹員的安排,李天宏與該局合作,促成楊氏父女的被捕。

一九九七年八月三日,李天宏與楊氏父女約定於美國見面,其將當面告知並討論艾佛瑞.丹尼斯公司的新產品機密資料及遠東經營計畫。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雙方於俄亥俄州Westlake旅館的見面,正是聯邦調查局幹員安排的錄影陷阱。

聯邦檢察官估計,四維公司自艾佛瑞.丹尼斯公司獲得的機密資料總值約五千萬至六千萬美元,而其係故意竊取該等機密資料。楊氏父女曾抗辯其並未要求李天宏偷取艾佛瑞.丹尼斯公司的機密資料,是李天宏自己竊取的。

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四維案被美國政府正式起訴,罪名包括經濟間諜、洗錢、郵電詐欺等等,共計二十一項(18 U.S.C. Sections 1341, 1343, 1956, 2315)(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Pin Yen Yang et. al., Criminal No. 97 CR 288 (N.D. Ohio September 4, 1997 )),其中違反經濟間諜法部分,最高可處十年的有期徒刑。聯邦政府在正式開庭前就自動撤銷七件;訴訟過程中,法院也撤銷了另外十二項指控。最後祇剩下經濟間諜法第1832條之「意圖竊取商業機密」與「共謀竊取商業機密」二項罪名。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經過連續三天的密集訴訟,聯邦法院法官Peter C. Economus最後判楊斌彥與其女楊惠珍成立第1832條之「意圖竊取商業機密」與「共謀竊取商業機密」二項罪名,楊斌彥個人罰款二十五萬美元,並拘留美國六個月;楊惠珍個人罰款五千美元及一年有期徒刑,緩刑一年;四維企業則罰款五百萬美元。本案是美國經濟間諜法立法以來第一件依該法起訴及被判有罪的案件。楊斌彥最後於二○○○年七月回台灣,而檢察官則以該案被告未有人坐牢為由,提起上訴。二○○二年二月二十日,聯邦第六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原審判處四維公司最重的罰金,卻未說明未何對楊氏父女輕判,有違司法部所訂之判刑準則,乃於將全案發回地方法院,由Peter C. Economus法官重新判刑。

至於民事訴訟方面,克利夫蘭聯邦法庭陪審團於2000年2月6日判決四維公司應支付艾佛瑞.丹尼斯公司6,000萬美元,包括不當使用營業秘密1,000美元,損害賠償1,000萬美元,懲罰性損害賠償金3,000萬美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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