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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高層之轉職應注意不可避免揭露原則之適用

作者:章忠信
99.02.18. 完成 99.07.28,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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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Bimbo Bakeries USA公司在2010年1月15日在賓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以在該公司任職長達20年的前任執行長Chris Botticella為被告(Bimbo Bakeries USA Inc. v. Botticella),要求法院禁止他前往競爭對手Hostess Brands Inc公司任職。原告Bimbo公司專門製作湯瑪士英式滿福堡(Thomas' English Muffins),即英式鬆餅,被告Botticella在2010年1月4日宣布將自公司退休,事實上卻是準備在同月18日前往Hostess Brands Inc公司任職。

湯瑪士英式滿福堡(Thomas' English Muffins)目前在英國各大超市都可以買得到,但這項產品卻是源自Samuel B. Thomas,他是在1875年從英格蘭移民到美國紐約,並在當地依據母親的下午茶點心食譜,製作出這款點心,並在美國打開市場,行銷全球。

原告Bimbo公司取得湯瑪士英式滿福堡的授權生產,每年因此賺進5億美金。製作滿福堡共有三種秘方,公司重要幹部也只知道其中一種秘方,全世界完全知道這三種秘方的人約有7人,而被告Botticella是其中一人,他在2009年3月被提升為公司加州負責人時,年薪是25萬美元及紅利,當時他曾簽署保密條款,保證不對外洩露這些秘方。

雖然無法證實被告Botticella有自原告Bimbo公司竊取營業秘密,但原告Bimbo公司認為,若被告Botticella前往競爭對手Hostess公司任職,就不可避免地會將原告Bimbo公司的這三項營業秘密洩露給Hostess公司,而且,被告Botticella知道很多製造滿福堡的「特殊眉眉角角(special nooks and crannies)」。所以,原告Bimbo公司引用過去法院所建立的「不可避免揭露之原則(inevitable disclosure doctrine)」,先下手為強,不能等到事情發生再來想辦法補救,這時候就該要求被告Botticella不得前往Hostess公司任職。

「不可避免揭露之原則」只是某些法院的判決先例,也不是在各法院都行得通,有時候法院會站在受雇者的角度,認為雇主不能預設立場,先假定受雇人一定會洩露雇主的營業秘密,如果受雇人後來真有洩露雇主營業秘密的事發生,那時再向法院主張還不遲,不能以受雇人未來可能洩露雇主營業秘密,進而封殺受雇人轉業的機會。

審理本案的R. Barclay Surrick法官最後在2010年2月16日裁定被告Botticella不可以前往Hostess公司任職,其主要理由是認為被告Botticella身為原告Bimbo公司的高層人員,完全掌握公司的營業秘密、經營策略與產業競爭計畫,未來即使不是不可避免地揭露這些資訊給Hostess公司,也必然會在Hostess公司作實質上的使用。此外,法院也發現,其實被告Botticella在2009年10月就已經接受Hostess公司的挖角,卻沒有讓原告Bimbo公司知悉,甚至還參加公司高層重要策略會議之討論,到離職前一天也還持續接觸公司重要檔案,而且下載重要檔案於UBS中,這些行為都顯示被告Botticella未來有使用原告Bimbo公司營業秘密於Hostess公司之可能。

本案值得關切之處在於雙方並無競業禁約款,而是針對被告是否有洩露原告營業秘密之威脅,而法院最後是完全禁止被告到競爭對手處任職。原本,原告Bimbo公司主張只要他們可以證明被告Botticella有可能使用原告Bimbo公司營業秘密於Hostess公司,法院就應該判決他們勝訴,被告Botticella則抗辯,原告Bimbo必須證明他若不使用公司的營業秘密就無法在Hostess公司任職。法院最後是認定,只要原告Bimbo公司能證明被告Botticella對於公司的營業秘密有外洩的「實質威脅(substantial threat)」就可以獲勝。既然原告Bimbo公司已證明被告Botticella在接受Hostess公司提供的新職約定後,還持續參與公司高層會議,接觸並下載公司重要檔案,就有理由認為被告Botticella洩露公司營業秘密的實質威脅存在,所以獲得勝訴。

本案被告Botticella後來上訴到第三巡迴法院,Morton I. Greenberg法官依舊支持原審的見解,認為若是離職員工有可能不當使用前雇主之營業秘密於新雇主,法院應有權禁止該離職員工前往任職。防止不當使用前雇主的營業秘密,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大於暫時限制離職員工的職業選擇自由。

掌握公司經營資訊的高層離職,對公司自然是很大的損失,如果這位重要人士居然是轉到競爭對手,老東家當然更不能忍受。就業自由的權利固然應該保障,但企業經營的利益涉及繼續經營者及股東的權益,也不能忽視。「不可避免揭露之原則」是老東家最常使用的殺手鐗,如果即將離職的高層,未事前告知老東家預作準備,卻仍再繼續參與高層決策會議或接觸重要文件,就更令人質疑其誠信,只能先下手為強,禁止該人轉任競爭對手,避免企業經營獲得不可預測之損失。作為一個經營高層者,如何順利轉職,需要一些智慧,如果連自己的生涯變換都不能做妥善處理,也很難相信這樣的人能為企業帶來甚麼正面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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