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哉問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哪一些東西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作者:章忠信
004◎哪一些東西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有些客體,雖依其形式得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範圍,但基於供公眾方便利用之考量,或因其通用性,著作權法特別明定其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這些包括:
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此處之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2.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3.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4.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5.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