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哉問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改作未忠於原著是否侵害禁止不當修改權?

作者:章忠信
1080◎著作人授權他人改作著作,改作完成後,著作人主張改作未忠於原著,侵害其禁止不當修改權,被授權人認為部分更動是必然,並無所指侵害情形,應如何處理?有無預防之道?

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第十七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獲得授權改作後,仍不得未忠於原著而侵害他人著作人格權中之禁止不當修改權,惟改作他人著作絕少情形能完全依原著作逐字逐句為之,大多數都會有所增刪或改變,而到底要改到何種程度會構成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著作人名譽,常是見仁見智,真的發生爭執時,最後應該是由法院認定,而不是著作人或改作人單方面決定。
即使如此,實務上不宜消極地坐視爭執發生,最後再統由法院認定,而應可以預先作積極地因應。首先,慎選改作人是最重要的作法,例如一開始先要求改作者以提出過去作品或學經歷背景等方式,展現並確保其創作能力與改作品質;其次,在授權契約中約明改作成果須經原著作人同意後再發行,使得雙方在衍生著作發行前仍有補救修正機會;當然,若雙方事先可以就改作原則與方向作溝通協調,創作過程中也保持密切接觸,讓著作人瞭解改作狀況,隨時可以提出意見,就能避免改作完成後再作修改的成本。這樣的安排或許會增加改作者負擔,但相較於事後雙方對於是否未忠於原著,有無侵害禁止不當修改權之爭執,應仍值得預作處理。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