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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死亡後的繼承問題?

作者:章忠信
1096◎著作權人死亡後,他的繼承人可以繼承著作權並主張權利嗎?

著作權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可否繼承著作權並主張權利,要視不同情況而定。
著作權人有時是著作人,可以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若著作人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因為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約定,喪失著作財產權,則不能對著作財產權主張權利,其繼承人當然亦無權利主張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15)、姓名表示權(§16)及禁止不當修改權(§17)。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得約定不行使。
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則因不同之著作類別分別包括重製權(§22)、公開口述權(§23)、公開播送權(§24)、公開上映權(§25)、公開演出權(§26)、公開傳輸權(§26bis)、公開展示權(§27)、改作權與編輯權(§28)、散布權(§29bis)及出租權(§29),又著作財產權人對於未經其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者,亦得張著作財產權被侵害(§87)。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或授權他人行使,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繼承人也可以繼承。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雖不得繼承,但著作人死亡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仍視同生存,任何人不得侵害,而其繼承人可以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六條所定之順序,對於侵害之人請求排除、防止及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祇是不能請求金錢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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