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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翻譯契約解除後之處理?

作者:章忠信
1112◎著作財產權人甲與乙簽約,由乙將甲之著作翻譯成英文,但因乙延遲交稿,經甲解除契約,則乙是否仍可主張擁有該英文版著作財產權及人格權?

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翻譯是改作之一種方法,翻譯他人著作應經同意或授權,而所翻譯之成果得獨立享有著作權,若無特別約定,由翻譯者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權,原著之著作財產權人對翻譯成果不能主張著作權,不過,利用翻譯成果仍應經原著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本案乙對於翻譯之英文仍可主張擁有該英文版著作財產權及人格權,但因為甲後來解除翻譯契約,授權乙翻譯的意思失效,乙未經甲同意對外行使英文翻譯的著作權,會侵害甲的改作權,相對地,甲也不得任意使用乙翻譯的英文。若第三人丙任意使用乙的英文翻譯,會侵害甲及乙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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