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哉問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智慧財產權商品之轉售可有限制?

作者:章忠信
1138◎經由國內代理商購買的原廠數位相機,得否不經代理商同意,再行公開販售?為販售之必要,可否自行印製型錄,於其上放置該物品之照片及原廠名稱或logo?著作權法、商標法及專利法有無規定?

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二項:「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依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品者,為發明專利權之效力所不及,而其製造、販賣並不以國內為限。依以上之相關規定,凡經著作權人、商標權人、專利權人或其所授權之人之同意,進入市場之商品,買受人買受後得自由轉售,權利人或其代理商對該等物品不得再主張權利。不過,買受人為公開販售之必要,固得自行將商品攝影,以供行銷,卻不得任意重製或改作所附之說明書,以免侵害著作財產權;又不得任意使用權利人之商標,以免侵害商標權,至於在行銷文件或廣告上註明係某公司或品牌之商品,未直接使用其商標,並非法所不許。
假設某品牌之數位相機有專利,其附有原文使用說明書,若在我國境內購得,要轉售時,自不必獲得權利人授權。轉售者可以將該相機攝製成商品型錄,在行銷文件或廣告上註明係某公司或品牌之商品,但不得直接使用其商標,也不得重製或翻譯其原文使用說明書。
不過,若權利人與買受的一方有禁止轉售之契約限制,轉售行為雖不違法,但會違反合約。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