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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合彙整他人書籍資料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1147◎整理他人書籍上的資料,或修改其中的部分圖表,統合彙整後重新排版、印刷,免費提供客戶,作為經營理念新知之說明及解釋,以提高專業形象,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縱使侵害著作權,此一自行為成彙整之成果可否享有著作權之保護?

著作人依法對於其著作享有「重製」及「改作」等著作財產權,但第五十二條又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這是關於著作的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又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的「方法」或「觀念」。因此,僅就他人著作所敘述的「方法」或「觀念」另行創作,而未「重製」或「改作」該他人著作「表達」部分,依上開規定並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又縱使被認定為涉及「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表達」部分,在合理使用情形下,不管是否營利,也不一定構成侵害,但要註明引用出處。
所以,重點在於必須確定是利用「方法」或「觀念」,還是利用到「表達」部分,利用到「表達」部分,有沒有合理使用及註明出處。至於個案中到底是利用「關念」,還是「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表達」部分,有沒有合理使用情形,都屬於事實認定問題,發生爭議時僅得又司法機關判定。對利用人而言,儘量以利用「觀念」的方式為之,避免直接引用「表達」,多一些自己創見的「表達」,就能降低侵害著作權的風險。
從法律上規定觀之,即使是侵害他人著作權,只要最後成果仍有自己創見部分,仍可受到著作權保護,亦即侵害著作權與創作保護是二件事,著作權法保護創作,不會因為創作過程或結果侵害他人著作權,就否定其創作的努力,當然也不會因為有自己創作之投入,就讓侵害行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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