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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與侵害著作權之民、刑事責任?

作者:章忠信
1150◎是不是合理使用就沒有民、刑事責任?送盜版品的行為若是小於五份或三萬元以下,還會有民事責任嗎?侵害著作權被判刑後,還要賠償權利人嗎?平行輸入既已除罪化,合於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的輸入還會有刑事責任嗎?

合理使用的法效果,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既然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當然就無任何民事及刑事責任。
散布盜版品會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侵害著作財產權中之散布權行為,只是因為以非營利轉移所有權的方法,在小於五份或三萬元以下,無刑事責任,但仍是侵害行為,著作權人當然仍可依第八十八條條主張損害賠償。
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不同。刑事責任的目的是處罰惡人,讓惡事不再發生,是政府的權限;民事責任是對於權利人損失的補償,或遏止侵害對其繼續發生的救濟方法,是著作權人的權限。
侵害著作權之人由於公權力之發動,要負刑事責任,包括坐牢、罰金,以遏止侵害;著作權人認為權利受損害,要讓侵害人承擔民事責任,以獲得有效的救濟,包括損失的補償,及防止侵害對其繼續發生。
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目的不同,在侵害人負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權利人當然還可以再主張損害賠償。
符合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既是合法輸入,並不會有任何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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