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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利用他人著作如何註明引用來源?

作者:章忠信
1154◎合理利用他人著作真的一定要在文中接續註明是引用自何處嗎?例如寫小說時引用一首歌詞,這樣的註明會不會很奇怪?若引用很多來源,可不可在文末以「參考資料」的方式臚列創作過程中曾參考的資料來源?

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雖規定,合理利用他人著作應明示其出處,但第二項對於註明出處的作法也規定,「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所以,利用他人著作並不一定是要立刻在文內接續註明,只要能使讀者明顯知道,該利用部分是其來有自,不是作者自己創作的,也就可以。不過,使用「參考資料」的方式臚列著作所引用資料來源,只能作為說明創作本文時曾參閱過那些著作,尚無法使讀者明白地知悉,那一段文字引自哪一本書或哪一篇文章的片段,以與作者自己的創作作區隔,不能認為是「以合理之方式」明示其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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