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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誌是否會構成著作權侵害?是否會侵害肖像權?

作者:章忠信
753◎同人誌是否會構成著作權侵害?是否會侵害肖像權?同人誌有助於原著作的行銷,原著作若主張構成著作權或肖像權之侵害,是否合理?

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至於「改作」,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同人誌創作通常是就特定著作加以利用後的新創作,可以成為「衍生著作」,享有獨立的著作權,但應獲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將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有時因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為市場或其他因素之考量,並不會出面主張權利,但利用人應該瞭解未獲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會有被訴侵害的危險,絕不能說因為同人誌有利原著作之行銷,所以原著作之著作權人不能主張權利,尤其若是同人誌還涉及商業行為,著作權人更可能會主張權利。

關於同人誌的肖像權議題,肖像權必須是自然人,也就是活生生的人才會享有的,屬於民法第十八條的人格權的一種,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人像加以使用之控制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至於小說、漫畫或布袋戲中的人物,或者其他動物,並不會享有肖像權。用原著作漫畫或布袋戲中的人物,可能涉及著作之全部或部分重製,或是改作之行為,不是屬於自然人的肖像權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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