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哉問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印書籍時不可超過三分之一?

作者:章忠信
466. ◎許多圖書館都在影印機旁標示「列印書籍時不可超過三分之一」,是否著作權法有相關規定或有何依據?若有人純粹作學術研究用想在圖書館影印資料二分之一,館員可否禁止而將書收起來?又個人利用的合理使用影印行為祇能透過圖書館嗎?便利商店或一般影印店可否在合理範圍內幫顧客影印,或祇能由顧客自行影印?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法律上無法規定影印多少才是「在合理範圍內」,所以許多圖書館都在影印機旁標示「列印書籍時不可超過三分之一」以提醒讀者勿觸法。又圖書館基於行政管理之立場,得就讀者之行為作約束,有時與著作權法未必有關,正如同圖書館得禁止館內飲食一般。由於讀者之影印行為若有侵權,要由讀者自行負責,圖書館之要求純係行政管理之考量而已,縱未作禁止影印超過三分之一之要求,圖書館亦不致違法。其實,某些影印行為縱使印四分之一,也是違法,例如四百頁的書籍印了一百頁,可能仍不得主張合理使用。又個人利用的影印行為,第五十一條並不包括使用便利商店或一般影印店的印機,因為這些重製機器都是「供公眾使用之機器」,但縱使不合第五十一條,祇要不超過合理範圍,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的「其他合理使用」,並非不得透過便利商店或一般影印店,重點在於是否在「合理範圍」內,而不在於是代客影印或是由顧客自行影印。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