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著作中的作詞者與作曲者是共同著作人嗎?
作者:章忠信
1203◎音樂著作中的作詞者與作曲者是共同著作人嗎?
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並不是所有由二人以上所共同完成之著作就可稱為共同著作,必須在主觀上著作人間要有一同創作之合意,客觀上還要各著作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才是共同著作。詞與曲可以分別利用,應該是兩個著作,而不是共同著作,也許可以說是學理上的「結合著作」。即使是二人共同作曲,又一起填詞,而不是一人作曲而另一人填詞之情形,他們所作的詞無法分離利,是共同著作,曲也是無法分離利,是共同著作,但詞與曲仍是二個著作。
著作權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及第四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詞與曲可以被分離而利用,不必取得他方的同意,於是,若有人覺得詞很美而曲不優,或是曲美而詞爛,想要另外依詞譜曲或依曲填詞,這時就很自由,只要取得作詞者或作曲者的同意,不必同時取得作詞者或作曲者之同意,未被徵求授權的作詞者或譜曲者,被他方拋棄野無從反對。
當初,我嘔心瀝血為你的詞譜曲或為你的曲填詞,如今你卻棄我而去,真是情何以堪?可不可以事先在合約上限制這種背叛行為呢?應該是可以的。如果雙方事先約定,要相互尊重,脣齒相依,要綁在一起,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授權他人利用自己創作的詞或曲,也是可能。但背叛者(這樣用詞好像太激烈)也只是違約,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若詞與曲是雙方一起討論修正出來的,那就變成詞與曲兩個著作都是共同著作,未經對方同意,不可以各自將詞或曲個別分離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