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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他人著作創作,是否列為「參考資料」就可以?

作者:章忠信
1207◎參考他人著作來創作,是否要列為「參考資料」,還是要如何註明出處?

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第六十四條規定:「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又第十條之一規定,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觀念」。對於他人的著作之參考,如果是「觀念」之引用,不涉及著作權議題,利用人將他人著作註明於「參考資料」即可,這是學術上之尊重與學術倫理的問題,與著作權無關;若是引用文字表達,應在所引文字作上、下引號,以使讀者確知哪一部分是引用者自著部分,哪一部分是引用他人著作部分,才是合法的引用,僅將他人著作列為「參考資料」是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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