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誌是否僅為「人名」和「地名」之利用?
作者:章忠信
1223◎依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通用之名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人名」和「地名」屬「通用之名詞」,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應不能是具有原創性之「著作」,則同人小說若只有「人名」和「地名」與原著作相同,應該不會被認為是侵害著作權吧?
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通用之名詞」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單純之「人名」和「地名」固然不具有創作性,無法被認定為「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同人誌創作一般很少僅利用原著作之「人名」和「地名」,而是會包括其部分情節、角色特質或人物關係等,否則也不成為同人誌,而是獨立的原創作品,故同人誌之創作應會涉及原著作之「重製」或「改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