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音樂的利用?
作者:章忠信
584◎本公司想要製作CD附在自己創作的書中銷售,CD中有自己創作的歌曲,也有使用唱片行購買的CD中的幾首兒童古典音樂小品,原CD發行公司稱不知道原著作的權利人是誰,無從授權。目前市面上有多張兒童古典小品,演奏方式大致相同,是否表示這類型CD都是公共所有,本公司可以收錄,又如何可知道這些CD是否為公共所有?
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是個別不同的著作,分別決定其著作財產權的有無。即使音樂著作因年代久遠,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任何人加以利用完成錄音著作,每一件錄音著作都仍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對於公共所有的音樂著作,自行演奏並錄製成錄音著作,不會侵害到其他人演奏完成錄製的錄音著作,但如果利用他人演奏公共所有的音樂著作而錄製的錄音著作,就必須獲得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著作到底是不是公共所有,是事實認定問題,除非確認是古人的創作,一般都應推定是仍受保護的著作,取得授權再行利用,才是安全的作法。另外,對於找不到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時,著作權法有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的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前項申請許可強制授權及使用報酬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七十條規定:「依前條規定利用音樂著作者,不得將其錄音著作之重製物銷售至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