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哉問 回上一頁
單元選單:

將日本歌曲填上國台語歌詞的著作權疑義?

作者:章忠信
1161◎常見國人未經同意,將日本歌曲填上國台語歌詞,以利翻唱,這種未得到原日本曲著作人之同意的詞,是否仍享有著作權?若他人利用時,國台語歌詞作者可否主張百分之五十的權利金?

將日本歌曲填上國台語歌詞,可能以兩種方式為之,一是直接翻譯日本歌詞,一是另行填詞,前者均屬於改作之行為,後者則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均應經日本歌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一首歌含有歌詞與歌曲,所以是兩個著作的結合,而不是一個著作。在直接翻譯日本歌詞之情形,日本歌詞是「原著作」,中文翻譯歌詞是「衍生著作」。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衍生著作」以獨立的著作保護,享有獨立的著作權,但這並不影響「原著作」的著作權,因為這時「原著作」與「衍生著作」是兩個不同的各自獨立著作,個別依法受保護,「原著作」不會因為被改作而影響其權利完整性。

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改作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任何人要就「原著作」進行改作,應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如果沒有獲得授權就進行改作,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改作權,那麼這項「衍生著作」還能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呢?有些檢察官不起訴書或法院判決認為,侵害著作權的創作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否則不是鼓勵侵害?例如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八十四年偵字第二五五七八不起訴處分書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九九六號刑事判決,就採此見解。但如果從著作權法保護創作的立場看,只要有智慧的投入,就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至於侵害原著作的改作權,則是另一回事,不應混為一談。

若他人利用經過改為中文歌詞的日本歌曲時,不問改詞是否經過日本歌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國台語歌詞作者應該都可以主張百分之五十的權利金。
回到最上方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