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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所有著作的疑義?

作者:章忠信
1178◎本公司近來要出版一本關於塔羅牌的書籍,準備要採用一位美國人於1910年所繪製的塔羅牌圖片黑白稿,重新修改畫風並自行上色,該作者逝世於1947年,不過先前有人也使用這個版本的圖片加以上色後,出版成一副紙牌販售,並聲稱擁有此紙牌的著作權,則我們的作法是否會有侵害著作權的情形?

著作財產權期間已屆滿的著作,屬於公共所有,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但不能禁止他人利用。

利用公共所有著作之結果,如果有加上自己的創作,可以產生新的著作,但僅能就自己創作的部分主張權利,不包括原屬公共所有的部分。

他人利用依公共所有著作重新創作的著作,如果僅是利用公共所有的部分,任何人不能禁止,若所利用的是後人新加入的創作部分,就要經過新創作者的同意。

實際上的利用到底是屬於哪一部分,是事實認定問題,發生爭議時由法院決定。

在本案,利用已經公共所有的塔羅牌圖片黑白稿,重新修改畫風並自行上色,可以享有著作權,雖然先前已有人如此作,但只要不是拿他人修改或上色的來利用,而是自己獨立完成修改上色,應不致彼此侵害著作權,也不能禁止對方的修改上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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